——人工智能開源治理——
1.人工智能模型開源的知識產權規則及法律風險——張平
2.人工智能數據開源的治理范式轉型研究——李想
3.人工智能模型開源權重開放與接口開放的差異化規范治理路徑——辜凌云
——學術研究——
4.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的底層邏輯與頂層設計——李青文、楊啟中
5.著作權元權利屬性內涵及理論價值分析——黃國群、王宇郡
6.人工智能角色模擬中人設創作者利益的法律保護——陳斯悅
——法苑——
7.知識產權許可出資的現實檢視與制度構建——王紫玉、肖海軍
8.縱向牽連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訴訟構成與司法處理——徐丹陽、楊欽云
——人工智能開源治理——
1.人工智能模型開源的知識產權規則及法律風險
作者:張平,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人工智能研究院AI安全與治理中心主任
摘要:在開放創新時代,人工智能模型開源逐漸成為技術擴散與產業協同的重要路徑。圍繞著作權、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規則體系,開源技術在與之產生深層互動的同時,也對既有知識產權規則體系帶來了系統性挑戰。在此基礎上,聚焦人工智能模型開源以重點考察許可證規則的個性化、差異化發展、對商業價值的強化關注以及模型代碼與模型權重分置不同許可等方面的制度特征,并以DeepSeek為例考察以許可證為核心的開源社區構建實踐。此外,進一步從知識產權與合同法律風險、安全可控與技術依賴風險以及國際制度競爭與監管不確定風險三個維度思考模型開源的風險結構,并據此提出相應的技術治理路徑與科技安全治理對策,包括完善模型開源與知識產權制度的銜接機制,構建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開源社區與許可證,并在國際制度競爭中積極塑造中國開源規則的話語權,以期為數智時代開源治理提供規范與政策層面的綜合回應。
關鍵詞:人工智能;模型開源;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2.人工智能數據開源的治理范式轉型研究
作者:李想,上海理工大學出版學院講師,華東政法大學在職博士后
摘要:數據開源在提升人工智能模型訓練效率、打破數據壁壘等方面的價值日益凸顯。然而,相較于模型開源,數據開源面臨更嚴重的權利沖突與系統性風險。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數據治理范式逐漸從開源優先轉向合規導向,但轉型過程中也面臨挑戰,一是開源所追求的共享理念與合規要求的管控理念之間的價值沖突,二是現有規則的時效性與適用性問題;三是合規成本與效益的問題。為破解上述困境,需確立針對性的轉型優化策略,首先應當貫徹數據嚴格開源的原則,構建分層分類的開源體系,通過劃分數據風險等級匹配差異化治理策略;其次,建立人工智能數據使用的法定許可機制,明確數據的合法使用邊界;再者,優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功能,提升權利流轉與收益分配效率,推動開源與合規協同發展,最后,增設針對人工智能訓練個人數據的同意豁免條款,降低合規成本,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發展效率提升。
關鍵詞:人工智能;數據開源;合規;法定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
3.人工智能模型開源權重開放與接口開放的差異化規范治理路徑
作者:辜凌云,北京大學智能學院助理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摘要:作為人工智能技術創新與生態構建的載體,模型的分發機制主要呈現出“權重開放”與“接口開放”兩類模式,這兩種技術開放模式決定了控制權的物理邊界與風險生成機制的區分。權重開放使得控制權讓渡與去中心化風險擴散呈現出鏈式不可逆的狀態,而接口開放則強化了中心化控制與技術黑箱的技術權力結構。現有以一元化監管思路為主導的法律治理體系,在面對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技術架構時出現了制度錯配與功能失效。遵循技術結構影響治理工具選擇的應對思路,應當構建差異化的規范治理路徑。對于權重開放,應確立以負責任許可為核心的源頭治理與盡職免責機制以應對去中心化的濫用風險,對于接口開放則需強化以程序性義務披露與競爭秩序維護為重心的過程監管以治理過度中心化的技術權力濫用。究其實質,這種差異化治理邏輯旨在法律的確定性與技術的流動性之間建立連接,在確保技術紅利釋放的同時實現安全風險的有效控制。
關鍵詞:人工智能模型;權重開放;接口開放;技術結構;差異化治理
——學術研究——
4.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保護的底層邏輯與頂層設計
作者:李青文,法學博士、知識產權博士后,華東政法大學特聘副研究員、碩士生導師;楊啟中,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我國現行《商標法》為地理標志提供證明商標與集體商標兩種保護方式,然而,集體商標的固有特征和具體規則難以為地理標志提供科學保護。地理標志的地域來源性、特質保障性和權益共享性是其商標保護模式選擇應當遵循的底層邏輯。在頂層設計維度,選擇證明商標作為地理標志的單一保護模式既符合地理標志的核心屬性,也有利于實現地理標志所有權人與使用人之間公益與私益的平衡。為進一步完善商標法框架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可以將地域對品質的決定性影響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的實質要件,將“關聯性的喪失”作為商標撤銷的法定事由之一,規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監管職責,通過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明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5.著作權元權利屬性內涵及理論價值分析
作者:黃國群,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王宇郡,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摘要:元權利在權利體系中處于高階規范層級,通常不直接規定具體的權利內容,而是設定權利生成、實現、變更和終止的規則,從更高層次審視和調整基礎權利,其最本質特征是“對權利的權利”。元權利在理論上居于權利體系的核心根基與前提地位,具有顯著的獨立穩定性特征,以及動態拓展性。著作權具備元權利屬性基因,與霍菲爾德權利分析框架中一些觀念有內在一致性。基于元權利理論的視角解釋著作權,具有多維度的理論價值。元權利的體系化蘊含能夠有效彌補傳統著作權理論結構性缺陷的功能。同時,元權利理論支持創作者在數字時代更好地掌控其作品的整體權利、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多元開發提供有力的理論指導,并為數字時代權利保障困境化解提供重要認知工具。
關鍵詞:元權利;知識產權;著作權;共有產權
6.人工智能角色模擬中人設創作者利益的法律保護
作者:陳斯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人工智能角色模擬中,人設創作者是創意來源,應獲取源于智能體服務的經濟收益。實踐中,第三人通過私設或盜用智能體等手段,可以分流人設創作者的收益。故應通過對客體與行為定性來厘清權利性質及利益歸屬。人設文本是人設創作者藝術構思的表達,屬作品。智能體是人設文本媒介升階的產物,是對人設文本的演繹表達,還是人工智能角色模擬產業利益實現的載體,可構成演繹作品、鄰接權客體和一般商品。第三人行為可構成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比而言,演繹作品保護制度成本更低且效果更好,應作為核心。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能覆蓋著作權保護所不能及的情形,但證明難度大且保護范圍窄,應作為補充。鄰接權保護需新設規則,且保護力度更弱,應不予采用。
關鍵詞:人工智能;角色模擬;智能體;演繹作品;改編權
——法苑——
7.知識產權許可出資的現實檢視與制度構建
作者:王紫玉,湖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肖海軍,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知識產權許可出資的合法性困境源于立法缺位,致使其長期處于司法確認與理論共識之外。應在明確知識產權許可出資之現實合法性的基礎上,以“認購—實繳—效力”的公司資本制度鏈條構建其操作性出資規則。一是在認購環節,明確許可出資應限于有償意定許可但不限許可形式,在處理特殊許可模式下的股資分配問題時把握“許可—股份”的對價關系。二是在對公司法轉移手續和限期實繳的回應上,應摒棄雙重交付標準,回歸司法解釋的事實交付享權規則,建立結果性標準,并采取“交付即實繳”模式。三是構建許可出資人對知識產權和許可的雙重效力維持規則,以及類推適用轉讓不破許可的沖突規則,以確保資本充實。
關鍵詞:知識產權;出資;許可;許可形式;實繳
8.縱向牽連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訴訟構成與司法處理
作者:徐丹陽,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團隊團隊長、二級法官;楊欽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四級法官助理
摘要:同一銷售鏈條中的上游制造者、中游批發商、下游及末端銷售商銷售的侵權產品相同,各侵權人之間呈現“縱向牽連性”。從訴訟法角度分析,若能認定末端銷售商構成侵權,則該事實可在權利人另行針對上游商家起訴的案件中成為免證事實,上游商家也應被認定構成侵權。為此,前案既判力存在擴張趨勢,前后二案實為縱向牽連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中,法院可結合被訴侵權人針對合法來源抗辯的舉證以獲取上游商家的信息,并綜合審視被訴侵權人的行為性質。此后,法院應向權利人釋明,詢問權利人是否還向上游商家主張權利,除非權利人明確表示嗣后不再主張,否則應依職權追加上游商家為共同被告,再結合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從而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關鍵詞:縱向牽連;知識產權;訴訟構成;追加被告;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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