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至今,號稱“宇宙大所”盈科律所因創始人梅向榮去向而引發的暴雷事件,一直在法律圈引發熱議和思考,很多律師都在談論此次事件的影響和反思,連“中國新聞周刊”都進行報道和分析。
猶如昨天文章《律師律所不去追求正義而是玩資本運作,注定其興也勃亡也忽焉》(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中說的,盡管盈科“公告”里稱,“”該事件系其(梅向榮)家人開辦公司產生的問題,與本所執業活動無關聯。本所各項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但只不過是一面之詞而言,究竟是否牽扯到盈科,牽涉多深,恐怕只有內部的幾個人知道。
網上所謂的“爆料”、“細節”等等,包括媒體的報道,不過都是表面的片段化信息,甚至是捕風捉影罷了,局內人現在是萬不可透露細節和內幕的。事件究竟是否對盈科律所的經營產生影響,相信時間的推移,才會有很多的表現體現出來。
值得注意的一個公開信息是,從北京司法局網站看到,2026年3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發布了《關于批準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決定》,批準盈科所組織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
根據公開信息顯示,3月10日,盈科全球董事會會議選出新一屆盈科全球董事會主任,梅向榮不再擔任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董事會主任一職。出席人員中,并未梅向榮的名字。而在3月8日,梅向榮出席了盈科北京“三八”婦女節主題活動并致辭,隨后其朋友圈失聯。
可見,盈科律所是在梅向榮尚擔任盈科律所領導的期間,辦理的組織形式變更。此舉,被外界解讀為,“緊急切割關系以隔離風險。”
![]()
律所組織形式變更,可以變更律所的經營風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規定,我國的律師事務所,共有個人律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四種形式。網上盛傳的公司化律師,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律所形式。
其中,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是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合伙人共同設立,合伙人需簽訂書面合伙協議,明確出資額、權利義務、收益分配等事項。其特點是,合伙人共同出資、共擔盈虧、共享資源,對律師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般而言,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是適合小型律所,體現的是合伙律師之間的信任。不知為何,擁有上萬名律師執業的盈科律所,也是采用這種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需至少二十名合伙人,且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千萬元。其特點是,一個合伙人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看到這里,也就明白了為何各方媒體將盈科律所的組織形式變更視為了,“緊急切割關系以隔離風險”。
在律所法定代表人出事之后,才變更組織形式,真的能起到“隔離風險”的作用嗎?
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律所組織形式變更是需要滿足法定條件的,其中就包括對變更前已形成的債務和責任的安排。
具體而言,律所需在變更前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確保變更后符合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
律所需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經初審后報原審核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申請材料通常包括,變更組織形式申請書、變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協議、資產證明、合伙人會議決議等,具體材料可能因地區而異。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組織形式變更僅對變更后新發生的債務和責任產生效力,變更前已形成的債務和責任仍按原組織形式承擔(如普通合伙的無限連帶責任規則),并不影響事務所對改制前已經存在的債務的承擔方式。也就是說,對于改制前發生的所有債務,無論是否因過錯引起,全體合伙人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類似的司法案例
公開資料顯示,曾經有原告起訴廣東一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合伙人對律所應給付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中,兩名律所合伙人辯稱,自己只是“掛名合伙人”,未實際出資也不享受事務所的任何權益分配,亦未享受涉案代理費的收益與分配。為了證明自己的辯解,兩人還提供了之前跟另一律所合伙人簽訂的《合伙協議書補充說明》,證明已經免除了他倆對律所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屬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規定調整的是合伙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對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兩名合伙人提供的補充協議,辯稱的只是“掛名合伙人”,不實際出資不享受權利也不承擔責任,理據不足,不予采信。法院最終判決,即便是“掛名合伙人”,也要對律所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3月2日的盈科律所變更組織形式,真的可以起到“緊急切割關系以隔離風險”的作用嗎?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