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先生花了85萬元購買的瑪莎拉蒂,延保期間發動機出現故障需要更換,可讓他沒想到的是,4S店并沒有幫其更換全新原裝進口發動機,而是用了一臺老舊展車的拆車件,他直至6年后年檢時才發現這一“貓膩”。氣憤之下,許先生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發動機購置金,同時按照其價格三倍進行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許先生處獲悉,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店方構成欺詐,判令其返還發動機價款21萬余元并賠償損失10萬元,但因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法院駁回了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雖然當時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但我一直是車輛實際使用者,消費者身份的認定應以購買、使用商品的目的為核心標準,而非以登記名義為唯一依據。”許先生說,他目前已經遞交了民事上訴狀,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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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花費85萬購買的瑪莎拉蒂
更換的“原裝發動機”竟是展車拆車件,
6年后無法年檢方知曉
許先生告訴紫牛新聞記者,2015年3月12日,他在鹽城大豐一家代理銷售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書》,以所在公司的名義購買了一輛型號為2979CC的瑪莎拉蒂牌汽車,購車款85萬元。“徐州提的車,因為我當時長期在無錫工作,所以在距離近的蘇州找了一家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做維保,同時花了4萬多購買了延保,期限為2018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
許先生說,到了2019年5月21日,車輛出現了故障,行駛中突然熄火,于是送到蘇州這家店檢查。“檢查后說必須更換發動機,店家還承諾說更換原裝進口發動機,一番維修后確實消除了故障,我也當這件事過去了,直至2025年6月去車管所年檢時才發現其中的‘貓膩’。”許先生說,車管所檢查后發現發動機號和登記的不匹配,無法辦理年檢手續。許先生說自己當時就蒙了,于是去找店家,可沒有得到任何說法。
“我咨詢后才知道,更換發動機是需要去車管所備案的,并且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可當時店家沒有給我發動機的海關進口單據、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也沒有提醒我備案。”許先生說,直至后來從法院開了調查令,律師去了瑪莎拉蒂售后查證,才發現2019年更換的發動機是從一輛老舊展車上拆卸而來,并非全新原裝進口發動機。
許先生認為,店家存在欺詐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許先生也為此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要求店家支付發動機購置價格人民幣275689.49元,同時按照發動機購置價的三倍賠償人民幣82706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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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保期間更換了發動機
被告多項抗辯被駁回,
法院認定未用全新進口發動機構成欺詐
24日,許先生向紫牛新聞記者出示了3月20日下發的一審民事判決書,記者從中看到,店家從4個方面進行了抗辯:一是認為車輛所有權人系江蘇某公司,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二是原告訴請已過法定時效,認為2019年更換發動機后,車輛所有人應當知曉相關情況,并去申請變更登記,2021年第一次年檢通過時也應發現問題,至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三是否認存在欺詐行為,稱自己按約提供保修服務,解決車輛故障,原告近七年未對維修結果提出異議,且車輛正常通過2021年的上線機動車檢驗,足以證明維修符合約定,同時認為原告無法舉證證明4S店承諾過更換原裝進口發動機;四是認為原告主張的發動機價款無依據,延保期間更換發動機無需額外付費,原告要求支付款項沒有事實支撐。此外,原告也未有效舉證被告存在欺詐情況下,該三倍賠償的訴請依法當然不成立。
對此,許先生提交了購車合同、貸款憑證、維修記錄截圖、瑪莎拉蒂售后服務系統視頻、交管部門通話錄音以及江某公司的聲明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定,車輛雖登記于公司名下,但許先生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公司也出具聲明同意其以個人名義進行主張權益。許先生通過簽訂的買賣合同主體、款項支付主體、貸款合同簽訂主體、日常使用主體等,主張其個人為車輛使用人,從而進行主張權益,因此認定主體適格。關于訴訟時效,案涉保修服務發生于2019年5月至6月,案涉車輛第一次上線年檢即2021年時,因檢驗機構檢驗通過,許先生當時并不知曉發動機存在異常。許先生于第二次上線年檢后即2025年方知發動機系從其他車輛拆卸后再安裝至其車輛,此前無證據表明其知曉或應當知曉權益受損。故許先生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出訴訟時效的規定。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被告未舉證證明已履行更換發動機后的備案告知義務,許先生于2025年第二次上線年檢時知曉撤銷事由,并于2025年7月起訴也并未超過除斥期間的規定。
法院認為,原告已提交案涉車輛品牌售后服務系統顯示的保修記錄等車輛信息、維修價格截圖,被告雖不予認可,但法院要求其提供保修記錄、發動機來源等信息,其僅以品牌更換原材料無法找到為由未予提供。因此,法院對原告提交的記錄予以采信。至于在第六年上線年檢通過的情況,因被告保修后并未提交發動機海關進口單據、發動機合格證、發動機發票、修理廠提供的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文件,供原告向車輛管理機構備案登記,車輛檢驗機構雖通過年檢,但案涉車輛發動機號確實存在與登記不一致的情形,第二次上線檢驗發現該問題而未再檢驗通過。故被告使用其銷售的其他車輛上的發動機為原告案涉車輛進行更換,并非采用全新進口發動機進行保修,其行為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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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機號和登記的不匹配
返還21萬余元并賠償10萬元,
駁回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盡管法院最終認定構成欺詐行為,要求店家支付許先生213253.6元并賠償10萬元,但是駁回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從判決書中可見,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案涉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某公司,許先生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許先生雖提交合同書、貸款合同復印件等主張案涉車輛由其個人購買使用,登記所有人為公司系基于稅務考慮,但許先生具有雙重身份,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代表公司從事相應民事法律行為,該公司購置車輛用于高級管理人員使用也屬于普遍現象。
鑒于許先生身份、案涉車輛登記公示效力,許先生未能充分證明其個人即案涉車輛的實際消費者。故車輛應視為公司購買使用,公司雖同意由法定代表人許先生以個人名義主張相應權益,許先生可以作為原告進行訴訟,但公司并非消費者,許先生訴訟權益也不能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主張。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欺詐應按三倍價款進行賠償缺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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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
當事人:
自己是消費和使用主體,
已補充材料將上訴
“雖然車輛當時是以公司的名義購買,但我一直是實際的使用者,應該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許先生說,當時的購車合同是他本人簽訂,購車款和貸款也是自己支付和償還,包括日常使用、保養和維修均是自己在負責,許先生認為,消費者身份的認定,應以購買、使用商品的目的和核心標準,而非以登記名義為唯一依據。據悉,許先生目前已經遞交了民事上訴狀。
3月25日,紫牛新聞記者也聯系了許先生的代理律師。“落的是公司戶,當時之所以這樣做,是出于公司的一個合理的稅務籌劃。”代理律師介紹說,但這輛車無論是購車款,還是實際的維修保養,其實都是許先生個人在支付和使用的。“其實我們在消費者保護這一塊,應該更多時候還是看交易實質,不是簡單的看一下行政登記,就是你要看車子究竟是誰出資購買,誰實際使用。”代理律師同時表示,這個案件過去太久了,2019年更換的發動機,2025年才發現并進行起訴,法院可能也是基于多重考量,支持了一部分的訴請。
3月26日,在接受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江蘇天察律師事務所徐馳律師分析說,本案屬承攬合同糾紛。法院認定4S店更換非全新發動機且未備案,構成違約及欺詐,判令其返還價款并賠償10萬元。但因車輛登記為公司,一審未支持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退一賠三”請求。目前的核心爭議在于,消費主體應依登記形式還是實際交易實質來認定。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一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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