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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高港區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5月12日發布(泰高征安補告〔2025〕3號),因我區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尚未公布實施,現將補充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本次擬征收土地位于永安洲鎮新街社區十一組、十二組、二十四組、新街社區集體、永安洲鎮集體。擬征收土地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本次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
擬征收土地現狀表 單位:公頃
擬被征(用)地單位
權屬類別
總面積
其中:農用地
建設用地
未利用地
合計
其中:耕地
永安洲鎮新街社區十一組
組集體
0
0
永安洲鎮新街社區十二組
組集體
永安洲鎮新街社區二十四組
組集體
0
永安洲鎮新街社區集體
村集體
0
永安洲鎮集體
鎮集體
0
0
合計
三、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補償方式與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暫參照《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高港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泰高政規〔2024〕1號)執行標準測算,具體按照獲批時點的高港區執行標準執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按《市政府關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泰政發〔2023〕104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方式及社會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的規定執行。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高港區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其他事項
1、本公告在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高港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cmc.gov.cn)和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鎮街和村(社區)、居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本公告公示期為30日,自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4月3日。
2、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止2026年4月3日)提出,實名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最遲應于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送達。送達地址為:泰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醫藥高新區(高港區)分局(地址:高港區港城路12號)(聯系人:劉女士;電話:0523-86910670;郵編:225300)。以郵寄方式寄送書面意見的以寄出郵戳日期為準。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3、如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雖未過半數但有部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高港區人民政府將依法組織聽證,相關事項另行通知。
4、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即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4月3日),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至所在村委會(社區)辦理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如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特此公告。
附圖: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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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區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圖文來源:高港區人民政府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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