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沒想到法官能把法庭‘搬’到商場里來,更沒想到當庭就把我們的問題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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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速裁審判庭法官彭夢奇將巡回審判庭設在了轄區一家商場內,成功調解兩起合同糾紛并促成當場履行,贏得了當事人的連連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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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在梳理案情時發現,有兩起案件的被告經營場所均位于同一商場,且鄰近原告住所地。為最大限度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對商戶正常經營的影響,法官決定將巡回審判“搬”到市場主體的“家門口”。
案件一:轉讓合同生分歧 釋法明理促履行
2025年9月,劉某與經營家具店的溫某簽訂店鋪轉讓合同,劉某支付定金1萬元。后因對商場展位實際租金存在分歧(合同約定為每月每平方米110元,實際為135元),雙方未能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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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要求全額退定金未果,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溫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認為全額退款不合理。法官彭夢奇細致梳理合同內容及協商過程,圍繞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進行釋法說理,引導雙方互諒互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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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溫某當場返還劉某6000元,糾紛一次性實質化解。
案件二:合同履行起爭議 核對明細化干戈
2022年8月,李某為孩子購買了某文化有限公司的游泳課,預付費用6500元。2024年12月,某文化有限公司告知李某游泳課時卡已到期,需再交一筆激活費才能繼續使用,李某不同意,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退款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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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巡回法庭上,李某認為,某文化有限公司雖稱游泳課時卡有期限,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并表示不愿繼續履行,某文化有限公司應退還課時費。被告公司對退費予以認可,但主張應扣除已消費部分。法官組織雙方當場仔細核對上課記錄,確認剩余課時,并就扣費標準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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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該公司當場向李某退還課時費2500元,糾紛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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