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時,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但需滿足嚴格條件。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若贈與人經濟狀況惡化達到“顯著”程度,且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可依法撤銷尚未履行的贈與。例如,企業因經營失敗負債累累,或個人因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均屬此類情形。
行使權利需注意三點:一是需提供證據證明經濟狀況惡化,如財務報表、醫療證明等;二是若贈與財產已轉移(如房產過戶),撤銷程序更復雜,需通過訴訟由法院判定;三是該權利不適用于公證贈與或公益性贈與(如救災、扶貧),此類合同原則上不得撤銷,但若經濟惡化導致無法履行,仍可主張不再履行。
例外情形:若贈與人惡意轉移財產后主張撤銷,法院將不予支持。此外,已履行的贈與部分不可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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