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思路
過失行為人對結果負責的前提是因果關系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思路是由果及因。我國因果關系判斷的理論通說是相當因果關系說,認定因果關系需要考察實行行為和犯罪結果之間是否符合經驗法則的通常性、高度蓋然性。如果存在介入因素,則需結合先行行為導致危害結果可能性、介入因素異常性大小以及介入因素對于結果發生的作用力大小等綜合判斷因果關系是否中斷。如果介入因素異常且對結果發生具有很大作用,一般會阻斷先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判斷標準:結果避免可能性
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出現死亡結果是追究刑事責任的邏輯起點,但確定行為與結果的歸屬還需要一個前提,就是致人死亡結果具有避免可能性。死亡結果可能避免,由于過失行為沒能避免,則肯定行為與致死結果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死亡結果本身不具有避免可能性,即使沒有過失行為,死亡結果也會發生,那么就無法認定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結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斷時點不是危險導致結果的臨界之時,而是危險產生之時。例如,照護人將被照護嬰兒單獨留在車內,造成嬰兒因為無人看管而導致過熱死亡。判斷是否具有結果避免可能性應當以照護人離開車輛,將嬰兒鎖在車里時為標準,因此此時致使嬰兒死亡的危險就已經產生。照護人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將嬰兒單獨留在車內,致死結果本身具有避免可能性,但因為行為人疏忽致使嬰兒死亡,因果關系成立,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因果關系視角下的辯護路徑
其一,可主張介入因素終端因果鏈。若案件存在第三人行為、被害人自身特異體質或自然事件等介入因素,可以舉證證明該因素具有高度異常性(即超出一般生活經驗范疇)且對死亡結果起決定性作用,例如被害人因未遵醫囑用藥,自身具有重大過失,導致最后死亡結果,進而主張中斷行為人的因果責任。
其二,可以對結果避免可能性質疑。通過提供證據證明即便行為人履行注意義務,死亡結果仍不可避免,如在突發極端天氣下,合理注意仍無法阻止意外事故發生,進而否定因果關系成立。
其三,如果囿于證據等因素,上述思路無法詳細展開,可以否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相當性,指出行為與結果間不具備經驗法則上的高度蓋然性,如輕微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存在過多偶然環節,不符合通常因果聯系,以此實現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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