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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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商事交易中,員工以公司名義簽約、辦事是常態。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員工越權、公司內部有授權限制,相對人沒仔細核實,合同就對公司沒約束力;想要公司擔責,相對人必須做到過失、盡到審查義務。
那么,職務代理是否要求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呢?
最高院在《上海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工程分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從職務代理和表見代理的關系看,兩者都具有權利外觀,一定情形下會產生請求權競合,但職務代理人僅要求相對人善意,表見代理則要求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其無法涵蓋職務代理的全部情形。
裁判觀點簡析
一、核心法理:什么是職務代理?
職務代理,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職權范圍內,或者基于對外公示的職務身份,以公司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比如公司項目經理對外簽施工合同、銷售經理簽銷售合同、財務人員辦理收款付款、門店店長對外簽約等,憑借自身職務身份開展的經營活動,都屬于職務代理。
二、關鍵區分:職務代理VS表見代理,善意標準天差地別
很多人把職務代理和表見代理混為一談,二者對相對人的主觀要求完全不同,這也是司法裁判的核心分界點:
1. 職務代理:只要求善意,不要求無過失
相對人不知道員工超越職權范圍,也非明知員工無權代理,主觀上是善意、不知情即可。相對人即便未盡到審查義務,只要不是惡意串通、明知越權,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直接對企業生效,企業必須承擔合同責任。
2. 表見代理:要求善意+無過失,缺一不可
表見代理針對的是無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行為,并非基于正常職務身份。相對人不僅要善意不知情,還必須無過失,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只要相對人有過失,就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被代理人可拒絕擔責。
三、實務判斷:符合這幾點,企業必須擔責
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便員工越權、相對人有一般疏忽,合同依然約束企業:
1.行為人是企業員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屬于企業工作人員。
2.以企業名義行事:對外明確代表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3.屬于職務相關事項:交易內容與員工崗位、職務、工作職責匹配,屬于公司經營范疇。
4.相對人善意不知情:不知道員工超越內部權限,沒有與員工惡意串通,沒有明知無權仍簽約。
典型實務案例
1.公司項目經理對外簽訂材料采購合同,公司內部規定該經理無權簽大額合同,相對方不知情,合同有效,公司需付款履約。
2.門店店長對外簽訂租賃、銷售協議,店內規定店長權限需上級審批,相對方不知情,協議對店鋪有效。
3.公司銷售員工代表公司簽訂單,公司內部限制該員工權限,相對方基于銷售身份信賴簽約,公司需承擔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判斷員工簽約行為是否約束企業,關鍵看相對人是否善意,不看是否有過失。只要相對人不知情、不惡意、不串通,憑借員工正常職務身份完成交易,即便有一般疏忽、未極致審查,合同依然對企業有效,企業必須依約履行。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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