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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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還款后,既主張借款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包括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又主張借款人承擔違約金。
那么,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嗎?
最高院2020年《上海喬普貿易有限公司、殷劍波等合伙協議糾紛民事申請再審案》中明確: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出借人可以選金或者其他費用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問題為,喬普公司主張殷劍波等同時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請求應否支持。
根據喬普公司與殷劍波、案外人博森企業簽訂的《合伙協議》《收購協議》約定,博森企業出資入伙喬普公司相關項目,喬普公司承諾在固定期限后以固定價格回購博森企業的財產份額,若喬普公司未按期回購,需按未回購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利息,并另行支付違約金。殷劍波為喬普公司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后因喬普公司未按期履行回購義務,博森企業將相關權利轉讓給喬普公司,喬普公司遂起訴殷劍波,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同時支付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
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伙協議》《收購協議》雖名義為合伙,但約定了固定回購價格、固定收益,缺乏合伙共擔風險的核心特征,應認定為名為合伙、實為民間借貸關系;喬普公司可同時主張利息和違約金,但二者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殷劍波不服,以“利息與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為由,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從以上條款內容和案件事實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與違約金并非不能同時主張,二者性質不同、功能各異——利息側重補償出借人資金占用期間的成本損失,違約金側重懲罰借款人的逾期違約行為,法律并不禁止二者同時主張。但為落實“禁止高利放貸”原則,二者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這是法定的上限約束,超過部分無效。
殷劍波以“利息與違約金不能同時主張”為由申請再審的主張和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二審法院認定喬普公司可同時主張利息和違約金,且二者總計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周軍律師提醒,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可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但核心是二者總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明確約定條款的合法性,合理主張權利,以免因主張不當錯失維權良機,或因約定過高導致部分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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