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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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后,雙方會就工程價款結算產生爭議。施工方常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司法鑒定時不應遵守原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下浮條款。
那么,施工合同無效,司法鑒定時還要遵守工程結算下浮約定嗎?
最高院2018《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常州市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法分包、承包人無相應施工資質等情形被認定無效,但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司法鑒定時應當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下浮比例進行價款核算;結算下浮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承包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約定違背公平原則、結算后工程款低于工程成本價,人民法院對其主張不遵守下浮約定的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焦點問題為,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恒公司)與常州市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新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司法鑒定時是否應遵守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下浮約定,巨恒公司主張不適用下浮約定的請求應否支持。
根據巨恒公司與蘭新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蘭新公司將其承包的道路工程分包給巨恒公司施工,雙方明確約定了工程結算下浮比例;同時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約定下浮比例結算工程價款。
后因巨恒公司未取得相應的施工資質,案涉施工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但案涉道路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雙方就工程價款結算產生爭議,巨恒公司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主張因施工合同無效,原合同約定的結算下浮條款亦無效,司法鑒定應按實結算,不應執行下浮約定;蘭新公司則主張,即使合同無效,工程已合格,結算下浮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司法鑒定應遵守該約定。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司法鑒定應參照雙方約定的下浮比例結算工程款,巨恒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從以上條款內容和案件事實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可參照原合同約定執行,其中包含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下浮條款;結算下浮約定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重要內容,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違背公平原則、結算后工程款低于成本價的情形,司法鑒定時就應予以遵守。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工程結算下浮約定失效,核心在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下浮約定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合格的,司法鑒定時一般應遵守雙方約定的結算下浮條款,除非承包人能舉證證明約定違背公平原則或低于成本價。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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