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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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作為高凈值人群實現財富傳承、資產隔離的重要工具,其設立的核心前提是訂立合法有效的信托合同。實踐中,部分家族信托合同因起草不規范、約定不明確,存在核心條款缺失的情形,雙方當事人發現后往往試圖協商補正,卻因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
那么,家族信托合同核心條款缺失且補正不成的,該家族信托是否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成立?
結合實務典型案例(參考家族信托糾紛再審案件裁判精神),具體分析核心條款缺失補正不成的法律后果:
某高凈值人士王某與某信托公司簽訂《家族信托合同》,約定王某將其名下房產、股權設立家族信托,用于子女未來生活保障及財富傳承,但合同中未明確受益人具體身份(僅約定“王某子女”,未明確子女姓名、身份信息),也未明確信托財產中股權的具體范圍(僅約定“王某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權”)。后王某與信托公司就受益人身份、股權范圍協商補正,因王某子女內部存在分歧、股權歸屬存在爭議,雙方未能達成補正協議。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家族信托成立并履行,信托公司則主張核心條款缺失且補正不成,信托不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家族信托合同》缺失受益人具體身份、信托財產(股權)明確范圍這兩項核心條款,該缺失導致信托當事人權利義務無法確定、信托財產無法交付和管理,不符合《信托法》規定的信托成立要件;雙方雖試圖協商補正,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無法彌補核心條款缺失的缺陷,故判決確認案涉家族信托不成立。
從上述案例及法律規定可以明確:
家族信托合同核心條款缺失,且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補正的,信托將被認定為不成立。核心原因在于,信托作為一種“以信任為基礎、以財產為核心、以受益為目的”的法律關系,核心條款的缺失使得信托關系無法被清晰界定,無法實現《信托法》規定的信托功能,也無法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需特別區分核心條款與非核心條款的差異:非核心條款(如信托期限、收益分配的具體方式、受托人的報酬標準等)缺失的,即使雙方無法補正,法院也可根據《信托法》的相關規定、家族信托的通常交易習慣,結合信托目的進行推定或補充,不影響信托的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家族信托核心條款缺失補正不成被認定為不成立后,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信托自始不成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至信托設立前的狀態: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財產,受托人應予以返還;雙方因信托設立產生的合理費用,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擔;若因一方過錯導致核心條款缺失且無法補正,過錯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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