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的倪先生新買了一輛大行折疊自行車,改裝之后把原車自行車坐墊放在二手交易平臺上出售,一年后收到法院傳票,竟然是大行自行車公司狀告他銷售假貨、商標侵權,索賠經濟損失及律師費等費用2萬元。他把這件事發到了網上,引起網友們的關注。其后大行方面有人聯系他,稱起訴是“誤傷”,可以撤訴。但品牌方要求他簽署一份和解協議,需承認銷售假貨,消除對品牌方造成的“負面影響”,后續如果再損害對方品牌,還要保留起訴的權利。倪先生表示,自己轉讓的配件是原車所拆,而且始終如實陳述此事,不能接受這樣的要求,要求進行修改,但對方尚未回應。目前大行沒有撤訴,開庭日期為4月27日,倪先生正在準備應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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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通知
轉讓自行車坐墊,買家竟然是品牌方
倪先生告訴揚子晚報記者,他是一位自行車愛好者,10年前就曾買過一輛大行折疊自行車,對這個品牌比較認可。
2025年3月23日,他花了3000多元,在網絡平臺又買了一輛大行折疊自行車。這家店是“五星好店”,已經開了10多年,商品頁面中介紹其為“大行授權經銷商,原裝正品保障(官網可查)”,并且出示了相關證書。
倪先生收到自行車后,像很多愛好者一樣進行了一些改裝,更換了坐墊,原車坐墊放著沒用,就拿到二手交易平臺上轉讓。
坐墊很快被人買走了。然而倪先生不知道,買家竟然是大行品牌方。
4月2日,倪先生收到遼陽市太子河區法院的傳票,案由是侵害商標權糾紛。原告為大行科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廣東高準律師事務所某律師。
訴訟請求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大行注冊商標專用權,賠償經濟損失與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萬元,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起訴的事實與理由:經原告調查發現,倪先生在其經營的二手交易平臺銷售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商品,就被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經原告鑒別,被告銷售的商品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權的單位生產,系假冒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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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起訴的理由
官網查詢車輛屬于真品,坐墊真假誰說了算?
倪先生把一年前買那輛大行折疊車的單據全找了出來,到大行官網查詢車架上的防偽碼,顯示這輛車屬于大行公司“銷售的系列產品,請放心購買”。
倪先生說:“這個品牌可能對于跨區銷售等問題有規定。對方律師聲稱要到他們的旗艦店購買,但我作為消費者,網上既然有賣的,我想買哪個就買哪個。我下單的商家有大行授權,公布了資質,對于消費者來說,只要能買到,不應該屬于我自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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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的購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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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在大行官網查詢所購車輛為真品
倪先生多次撥打大行的客服電話,還給他們的社交平臺賬號留言,想說明實際情況,但是一直沒有人回應他。
倪先生說,這個坐墊是整車拆下來的零件,這類東西假貨很少,因為價格很低。但他們起訴的理由之一就是假貨,而鑒定者就是他們自己。“如果我是經銷商,有違規跨區銷售之類的問題,我認罰。但我只是消費者,在正規電商平臺買了一輛正常銷售的車,而且在官網查詢是真的,不是二手車或者假品牌,改裝后是在二手平臺轉讓原車配件,而且不是大批量銷售,沒想到受到這樣的起訴。他們既是原告,又是生產商,是真是假還要由他說了算,假貨的憑據在哪?”
收到傳票后,法院已經調解了3次。“他們一開始索賠2萬元,后來降到7000元,再降到5000元,最后降到3000元,不肯再降了。我當時想,如果要求賠償1000元以內,我就算了,因為我去應訴開庭,關一天店至少也得損失1000元。但他們最少要求3000元,從2萬元降到3000元,我覺得這個降價幅度很離譜。”
品牌方稱“誤傷”,但要撤訴需承認賣假貨
他把這件事發到了網上,受到很多網友的關注。之后一位自稱大行公司的員工聯系他,表示這個案件屬于“誤傷”,會進行撤訴。
倪先生以為事情要結束了,結果他又接到對方律師的電話,對方語氣挺強硬地表示,他轉賣的坐墊就是假貨,如果想撤訴需要簽和解協議。
倪先生拿到和解協議后發現,對方依然堅持他轉讓的坐墊屬于假貨,還要求他必須刪帖,消除對品牌方的不利影響,后續如果再出現有損對方品牌形象的言論,還要保留起訴倪先生的權利。
倪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這樣的條件。他對和解協議進行了補充修改,但對方尚未對他進行回應,也沒有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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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倪先生說:“我希望盡快了結這件事,但前提是不能說我銷售假貨。我沒有要任何賠償,只要一個清白的證明,給自己正個名。但他們還這樣限制我,太憋屈了。”
由于開庭日期日益臨近,倪先生也準備好了應訴材料,對方不撤訴就等著開庭。
4月16日,揚子晚報記者聯系大行公司服務熱線,工作人員表示知道這一事件,但不清楚具體進程,讓記者聯系公司前臺。記者多次撥打前臺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律師:轉讓閑置不構成商標侵權,且“假貨”結論存在明顯瑕疵
山東勞和律師事務所的張玥律師認為,據倪先生所述事實,倪先生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第一,倪先生的行為性質屬于“個人閑置處置”,而非商標法意義上的“經營性銷售”;第二,坐墊來源合法,適用“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第三,認定涉案物品為“假貨”的結論存在明顯瑕疵:品牌方作為案件原告,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其單方鑒定缺乏中立性、客觀性,若品牌方未委托第三方權威機構檢測,僅為品牌方內部鑒別,也應提供具體的鑒定標準、鑒定流程及鑒定人員資質;第四,若倪先生能夠證明整車為正品,原車拆件的坐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推定與整車一致,為正品配件;第五,即便法院認定涉案物品為“假貨”,倪先生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物品來源合法、價格合理,其主觀上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涉案物品為侵權物品,并且倪先生能明確說明上家提供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倪先生將案件事實發至網上,有網友擔心會惹來損害商譽的訴訟。張玥律師認為,本案中只要倪先生能證明其發布的內容均為客觀事實,即便內容對大行產生一定負面影響,也不構成侵權——法律不禁止對客觀事實的如實陳述,哪怕該陳述會對相關主體的形象產生不利影響。倪先生將自身遭遇如實發布至網上,本質上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也屬于對品牌方的合理輿論監督,受法律保護。
張玥律師指出,商標權的保護,核心是制止“惡意假冒、經營性侵權”,而非限制消費者對合法取得的正品進行二次銷售。對于倪先生而言,只要堅守“如實陳述、證據充分”的原則,積極應訴,必然能維護自身的權益;對于廣大消費者而言,個人閑置轉賣是合法權利,無需過度擔心商標侵權風險,但需注意留存證據、規范發布;對于品牌方而言,維權應當堅守法律底線,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避免濫用訴權。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編輯 張冰晶
主編 陳迪晨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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