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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余金生執行死刑。南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執行前,余金生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2025年10月24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余金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余金生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余金生死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余金生、楊恒與尚某鋒(網名“羅大美”)三人時有交集。余金生在與尚某鋒交往過程中,明知尚某鋒系“網紅”且比較有錢,因自己長期賭博急需用錢,便與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楊恒多次商議搶劫、勒索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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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尚某鋒(網名“羅大美”)資料圖
2023年7月初,楊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約見尚某鋒未果。7月5日晚,楊恒再次通過微信將尚某鋒誘騙至余金生住處后離開,余金生誘騙尚某鋒并將其手腳捆綁控制,伙同沙玉姣駕車將尚某鋒轉移至南召縣南河店鎮桑樹坪村其舅舅閑置的平房內,期間多次對尚某鋒進行威脅、恐嚇,脅迫尚某鋒向沙玉姣轉賬二百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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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宣判現場
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與尚某鋒獨處期間,采取用衣服勒頸部、短刀割刺頸部等方式將尚某鋒殘忍殺害,并將尸體掩埋于附近紅薯窖內。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姣二人返回南陽,將作案刀具、塑料膠帶、繩子及尚某鋒所穿衣物拋棄。
7月7日下午,余金生又返回現場,對掩埋尚某鋒尸體的紅薯窖再次填埋。
2025年12月5日,河南高院在二審宣判時表示,余金生主動提起搶劫犯意、預先準備作案工具、指揮策劃并具體實施搶劫犯罪,
系搶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在劫取財物后又另起犯意,殺人滅口,藏尸滅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雖有立功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來源:豫法陽光、長安街知事
監制:杜娟 編輯 :胡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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