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圖省事
一男子多次從高處扔下垃圾
啤酒瓶從天而降
行人路過,險被“開瓢”
近日
江蘇揚州一法院
以高空拋物罪
判處男子拘役5個月
并處罰金2000元
據現代快報報道,2025年10月,揚州的王先生下班回家正走在小區內的道路上,突然一只啤酒瓶從天而降,砸在了他腳前方的地上,“險些被開瓢”的王先生頓時驚出一身冷汗。氣憤的王先生隨即報警,很快民警趕到現場調查,通過現場勘察、固定證據,民警很快控制了嫌疑人周某。
歸案后,周某對高空拋物一事供認不諱,原來他住在二十八層,像這樣從高空拋擲雜物垃圾已不止一次了。據辦案民警表示,“周某為圖省事,在短短一個星期的時間內,先后三次從二十幾層電梯間的窗戶將垃圾拋擲到窗外!”
近日,當地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其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的刑罰。
近年來
高空拋物事件頻發
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
還隱藏著巨大的安全隱患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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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威脅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治理高空拋物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形成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流程組合打法。高空扔東西有后果,輕則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拘留,重則面臨刑事追責。
1.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2.行政責任
依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從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只要存在危害他人人身、公私財產或公共安全的危險,即便未造成實際損害,也可予以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標準為:一般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該如何防范“從天而降”的災禍?
向高空拋物說“不”!
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運營:劉思佳
責任編輯:謝鵬 劉麗鴻
監制:王金瑋
涿州融媒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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