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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不以所有權為唯一基準,凡因保險標的發生事故而蒙受經濟損失或因財產安全而受益的,均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雖非所有權人,但基于現實居住權利、近親屬關系可能獲得的未來產權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可認定具有保險利益。
2. 保險標的滅失且無法鑒定時,應認定保險公司對實際價值負有舉證責任。保險公司事前核保不到位、事后怠于查勘定損的,應承擔不利后果。可結合保險金額、已有資料、被保險人自行申報價值及常理常情合理認定。
3. 方某甲作為房屋產權人外孫,自幼共同居住且戶籍在該房屋,具有現實居住權利及未來可能獲得的產權,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未約定價值確定標準、未要求提供價值證明、怠于查勘定損,二審結合方某甲自行申報的房屋主體損失759080元,改判賠償1014080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9日,方某甲采用官網線上投保的方式,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某家財寶保障計劃》,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方某甲,保險期間:2021年5月24日0時至2022年5月23日24時,標的地址:重慶市江津區中山鎮××社區老街xx號。險種名稱:××家庭財產保險,其中,房屋主體損失保障,保額1000000元;房屋裝修損失保障,保額200000元;室內財產損失保障,保額100000元 ……《某財險公司xx 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載明:第四條本保險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財產包括由被保險人所有的房屋主體、房屋裝修、室內財產及其他經投保
人申請且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財產,具體承保的家庭財產以保單載明為準……第二十一條當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需盡快向保險人報案,并提供以下資料:(1)保單號和索賠申請書;(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3)財產損失、費用清單、發票(或其他保險人認可的財產證明);(4)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方某己與郭某甲系夫妻關系,方某己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郭某甲于2021年12月18日死亡。兩人共生育第三人方某乙等五個子女,案涉房屋為兩人共有,產權證登記權利人:郭某甲、方某己。方某甲系郭某甲、方某己的外孫,自小與郭某甲、方某己共同生活在案涉房屋處,且方某甲戶籍與郭某甲生前戶籍均在案涉房屋所在地。
2021年6月4日,案涉房屋因所在街道突發火災而完全滅失。當日,某財險公司接到方某甲報案,但其未進行理賠,亦未下達拒賠通知,方某甲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給付保險金1300000元。方某甲曾申請鑒定,要求評估房屋及室內裝修和財產等的價值,但無法提供鑒定相關資料,鑒定未能進行。本案中的第三人均表示同意方某甲以其本人名義向某財險公司主張權利,第三人均放棄向某財險公司主張權利。
【案件焦點】
1.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并非保險標的所有權人,其是否具有保險利
益;2. 在保險標的滅失且無法鑒定的情況下,保險金如何確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典型意義】
1. 財產保險保障的是財產中的經濟利益及相關利益,而非財產本身。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蒙受損失或因財產安全而受益的,均具有保險利益,不以所有權為唯一基準。本案認定非所有權人基于現實居住、近親屬關系等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可有效遏制賭博行為和道德風險,符合保險利益原則的立法目的。
2.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承保前應履行風險調查與評估的核保義務,承保后應及時查勘定損。本案表明,保險公司事前未約定價值確定標準、未要求提供價值證明,事后怠于履行定損義務,不能以“無法鑒定“為由逃避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提供資料義務以其能力為限。保險公司要求提供超出能力范圍的資料(如滅失房屋的發票),或未及時通知補充資料,不能作為拒賠理由。在客觀無法鑒定時,應結合保險金額、已有資料、被保險人自行申報價值等合理認定,防止保險公司將舉證責任不合理轉嫁給消費者。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如下:1. 某財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方某甲保險金1255000元;2. 駁回方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1. 撤銷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2. 某財險公司支付方某甲保險金1014080元;3. 駁回方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來源】
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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