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8月,張先生在一次工地作業(yè)中遭遇機械事故,左小腿自踝關節(jié)以上完全斷離,右眼因金屬碎片擊中眼球,經多次手術后最終摘除。事故發(fā)生后,張先生立即向投保的某大型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由是其所受傷害符合合同約定的“因意外傷害導致單眼視力喪失及任何一肢自腕關節(jié)或踝關節(jié)近端以上完全性斷離”的情形。
三個月后,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拒賠通知書》,稱:“被保人雖有肢體缺失及眼部損傷等情況,但未提供足以證明其右眼為‘永久不可逆性喪失’的充分醫(yī)學證據;且左小腿截肢部位是否達到‘踝關節(jié)近端以上’存疑”并據此予以拒絕賠付。”
張先生不解:明明傷得如此嚴重,為何連最基本的重疾險都難以兌現?作為一位有著長期審理保險糾紛案件經歷的法官,擔任過數家保險公司法律顧問的執(zhí)業(yè)律師,我深知這類案件背后不僅存在醫(yī)學判斷,還涉及保險合同解釋規(guī)則、格式條款效力、免責提示義務等諸多法律問題。當下我們以這類“失去一肢及一眼”的重疾險拒賠案件為切入點,深入剖析其中的關鍵爭議以及維權途徑。
二、保險合同如何定義“失去一肢及一眼”
我們先來看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單眼視力喪失及任何一肢自腕關節(jié)或踝關節(jié)近端(靠近軀干端)以上完全性斷離。單眼視力喪失指單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患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矯正視力低于0.02(采用國際標準視力表);(3)視野半徑小于5度。此條款對“單眼視力喪失”規(guī)定了三項可選標準,只要滿足其中一項便算達成,而“一肢完全性斷離”的位置要求明確指向“腕關節(jié)或者踝關節(jié)近端以上”,即屬于高位截肢,諸如前臂、上臂、足部、小腿以及更高位置的截肢才有可能符合條件。
表面上看,這是一條客觀專業(yè)的技術性定義。但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條款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的拒賠“利器”。
這類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來擬定,投保人在簽訂合同時基本上沒有協商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這意味著,即便條款寫得清楚明白,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履行法定上“提示加上說明”的義務,則條款無法作為拒賠的依據。
我擔任法院的員額法官時,辦理過好些類似的案子,其中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因車禍導致右眼摘除、左腿膝下截肢,保險公司以“膝下截肢不屬于‘踝關節(jié)近端以上’”為由拒賠。
但經查證,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從未就“近端以上”這一專業(yè)術語進行解釋,也未用加粗、加黑等方式突出標注。
最終,法院認定該限制性條款無效,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合同文本的嚴謹性≠法律效力的當然成立。關鍵在于保險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告知義務。
另外,需留意上述條款將“單眼視力喪失”與“一肢高位斷離”設定為賠付前提,成為復合型重大疾病的定義,如此設計本是為防止輕癥冒充重癥,不過從公平角度而言,若真出現極為嚴重的身體殘缺,卻因某一小細節(jié)不符合文字表述而被排除在保障之外,就明顯與重疾險設立的初衷不同,重疾險本應是為極端健康風險提供經濟支持。
三、如何判斷自己是否符合“失去一肢及一眼”的理賠條件
回到張先生的案例,他能否獲得理賠?我們需要逐一對照條款進行分
(1)關于“單眼視力喪失”
張先生的右眼已因外傷導致眼球破裂,經醫(yī)院評估無法保留,遂行眼球摘除術。根據合同約定,“眼球缺失或摘除”即視為單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
因此該項條件明確滿足。這里需著重提及,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會出現這樣的情形,比如“是否做過視力檢測?”“有無復查記錄?”之類試圖給理賠者找舉證的麻煩,不過實際上,若進行了眼球摘除手術,視覺功能已然完全喪失,根本無需再用視力表去檢測所謂“失明狀態(tài)”,否則便是故意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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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我一直抱著這么個想法:醫(yī)學方面的事實得比程序上的小問題更靠前,只要診療行為是真實的、合法且能找到依據,就別老是逼著患者來回補那些所謂“標準化”的材料。
(2)關于“一肢自踝關節(jié)近端以上完全性斷
離張先生左小腿在離踝關節(jié)大概8厘米的地方做了截肢手術,問題就來了,這個位置到底屬不屬于“踝關節(jié)近端以上”?從解剖學的角度來看,“踝關節(jié)近端”說的是朝著身體中心的方向,從小腿往大腿延伸的部分,“以上”意思是截肢平面應在踝關節(jié)水平線的上面。
但“之上”到底是多少?1厘米?5厘米?還是必須跨過脛骨平臺?業(yè)內對這個問題其實有爭議,有些保險公司機械地認為只有膝上截肢才算“高位斷離”,膝下、踝上的都不認可,這種理解明顯不符合常理。
一個人失去了整條小腿,僅靠假肢行走,生活自理能力嚴重受限,社會參與度大幅下降,難道還不構成“重大”疾病嗎?值得一提的是,在(2024)新31民終1298號判決中,法院判定被保險人因事故出現“左小腿中下段以遠缺失”的狀況已達人身保險六級傷殘,雖然保險公司欲按比例賠付,但法院最終支持了全額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本案傷情導致的后果遠重于普通肢體損傷,應當依據功能喪失程度進行實質性評判,而非拘泥于解剖學位置等形式要件。所以在判斷是否符合“一肢高位斷離”時,不能僅憑手術記錄中寫的“距離踝關節(jié)X厘米”,應結合以下這些因素仔細判斷:截肢的位置會不會對主要運動功能有影響?
比如說負重、走路、平衡這類方面;是否需長期依賴輔助器具(如假肢、拐杖),是否造成顯著勞動能力喪失,醫(yī)療機構所出具的診斷結論有無明確記載“完全性斷離”或者“功能永久喪失”?這些才是判斷“重大性”的核心標準。
四、保險公司常見的拒賠理由及專業(yè)反駁觀點
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針對“失去一肢還有一眼”這類案件的拒賠理由,一般都集中在下面這些方面,接下來結合真實的判例與法律規(guī)定,逐條拆解。
拒賠理由一:“截肢部位未達‘踝關節(jié)近端以上’,不符合合同定義”這是最常見也是最具誤導性的抗辯。
反駁觀點:保險公司一般由內部的核賠人員或第三方鑒定機構,依據CT片或者病歷確定截肢平面,之后聲稱:“離踝關節(jié),有7厘米,此乃膝下低位截肢,不在保障范疇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保險公司通過模糊的空間表述(如“近端以上”)實質上縮小了保障范圍,且并未對此作出清晰解釋時,該條款極易被認定為“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從而無效。在2020)閩01民終2195號案件中,法院明確表示:保險合同不能以治療方式限制賠付條件,在此案中,被保險人選擇微創(chuàng)支架手術而非開胸手術,保險公司因此不賠付主動脈手術保險金,法院判定相關條款無效。
同樣的道理,若保險公司就因為截肢的高度差幾厘米就不賠,這實際上是借著技術細節(jié)來規(guī)避基本的保障責任,這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駁觀點:提交康復科、骨科醫(yī)生出具的功能評估報告,以此來證明截肢已經造成了重大生活上的障礙;引用同類的判例,主張應將功能喪失作為核心考量標準,不能緊盯解剖位置不放。
拒賠理由二:“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
反駁觀點:這類不賠的情況,大多出現在還沒有將所有治療流程走完的早期申請階段,保險公司常以“還處于恢復期” “不滿6個月觀察期”作為理由暫時不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guī)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如果保險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病情,卻未在法定30日內行使解除權,則不得以此為由拒賠。當醫(yī)療機構已出具"眼球摘除"、"視神經離斷"或"無光感"等明確診斷時,保險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設置額外等待期或要求重復檢查。
我在代理類似案子時,一般會去調取原始手術記錄、病理報告以及出院小結,同時請權威的眼科專家出具意見書,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打破保險公司“證據不夠”的借口。
拒賠理由三:“本次事故屬于免責情形,如酒駕、無證駕駛、從事高危作業(yè)等”
反駁觀點:在這個案子中,張先生所在的工地雖說存在安全方面的疏漏,但沒有證據能說明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即便是這樣,保險公司有可能援引“從事危險工作不給賠付”這類免責條款。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免責條款須經顯著提示且進行清楚明確說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現實生活當中,許多保險銷售人員在推銷時,只會口頭提及“保障什么”,根本不會說明“不保障什么”;合同文本中的免責條款,隱藏在幾十頁的附錄里,字體特別小,也壓根沒有警示標識。曾參與保險條款修訂的經歷,使我對免責條款的設計邏輯有著深刻理解。如今我運用這種認知,通過分析錄音、筆錄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提示義務,從而從法律層面否定免責條款的效力
結語
重疾險的設立初衷,是為了在人生遭遇不可預測的重大風險時,給予一份經濟上的支持,它不應變成一場“誰能更精準解讀醫(yī)學術語”的競賽。
張先生遭遇的事情并非個例,在我國每年有眾多人因意外或疾病致殘,他們本應有保險保障,卻常陷入漫長的理賠糾紛之中,有些人因不知法律、不會收集證據,最終只能無奈放棄,有些人則竭盡全力去爭取本就屬于自己的權益。
憑借系統(tǒng)的法學教育、多年的司法實踐及參與保險合規(guī)建設的獨特經歷,我深刻認識到:真正的專業(yè)主義,應體現在對弱勢群體權利的堅決維護,而非對強勢方利益的過度傾斜。
面對拒賠,不要輕易妥協。你可以做的,不僅是等待保險公司“施舍”賠償而是主動出擊:第一全面收集醫(yī)療資料,包括手術記錄、影像報告、出院證明;第二尋求專業(yè)律師協助,梳理合同條款效力,制定訴訟策略;第三在必要時申請司法鑒定,明確傷殘等級以及因果關系;第四堅決主張格式條款無效、免責條款未提示等法律抗辯。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的理賠困境,歡迎與何帆律師聯系。我愿以十年民商事審判經驗與七年保險法律實務積累,為您構筑堅實的法律保障。因為我們深知,此刻守護的不僅是應得的保險金,更是危難時刻那份彌足珍貴的信任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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