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61歲的李先生在成都接受痛風石手術后第9天,搭乘成都航空EU2241航班從成都飛往福州。飛行途中,他的身體狀況突然惡化,落地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家屬稱死因初步判斷為敗血癥,曾質疑機上安全員“知道了也沒做什么措施”,要求航司盡快推進善后。
4月13日,成都航空有關部門向南都記者表示,“航司已向旅客家屬進行解釋,旅客家屬也已認同,雙方就此事達成一致。”。
![]()
航司已和解,但輿論的追問沒有停止:登機前家屬簽的那份免責聲明,真的能讓航司完全免責嗎?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承運人免責事由”如何適用?機組的救助義務有沒有盡到?
一、“免責聲明”的法律效力:簽了字≠航司零責任
很多人有一個誤區:簽了免責聲明,出了事就怪不到航司頭上。法律上,這個說法只對了一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合同中約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也就是說,任何一份協議,都不能通過一紙約定免除因自身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航司讓術后旅客簽署的風險告知書,其法律性質是“風險提示”和“證據留存”,而不是“責任豁免書”。它的作用是證明航司已履行告知義務、旅客已知悉乘機風險,但當爭議發生時,法院不會因為旅客簽了字就直接駁回索賠請求——免責聲明的效力,最終要回到承運人的法定義務是否履行到位這個核心問題上來。
家屬質疑“安全員知道了也沒做什么措施”,恰恰觸及了這個核心:航司在知情后,有沒有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救助行動?簽了字不意味著航司可以“知道了就不管”。
二、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那么,航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真正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了,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也規定,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李先生術后僅9天便乘機,民航醫學指南明確將術后7至14天列為乘機高風險期,低氣壓、低濕度環境可能誘發感染擴散、血栓形成等致命風險。家屬表示判斷死因為敗血癥,系術后傷口感染未得到有效控制引發。敗血癥是一種極其嚴重的臨床危重癥,病情進展迅猛,尤其老年患者風險更高。
這意味著,李先生的死亡與“自身健康原因”之間存在高度關聯。一旦這一因果關系經調查確認,航司即可依法免除賠償責任。2025年川航旅客猝死案的處理結果就印證了這一法律邏輯,旅客死亡原因為猝死(死因系旅客自身健康狀況),且航空公司已盡到安全救助義務,所以航空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
有人可能會追問:感染是在飛機上才惡化的,怎么能說完全是自身健康原因?這恰恰是法律上的一個關鍵區分——“自身健康原因”不以發病時間為判斷標準,而以病因根源為準。敗血癥的根源是術后的細菌感染,飛機上的環境變化只是加速了病程的爆發,而非病因本身。這就好比一個心臟病患者上了飛機后突發心梗,法律不會因為“心梗發生在飛機上”就認定航司有責,而是看心臟病的根源在哪里。因此,即便病情在飛行途中惡化,只要根源在于旅客自身的健康狀況,航司的法定免責事由依然成立。
三、盡力救助義務:法律不要求航司配備ICU
《民法典》還給航司設定了一項特殊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盡力”二字是關鍵。法律對航司的要求是“盡到合理救助義務”,而非“以專業醫療機構的標準苛求航司”。航司提供的不是醫療服務,而是在飛機這一特殊環境中“盡力”采取的救助措施。
有報道詳細披露了機組的處置過程:機組人員發現李先生身體異常后,立即按應急程序處置,通過廣播尋找機上醫護人員,并為李先生提供吸氧、心肺復蘇等急救措施。這表明航司并非“不聞不問”,而是采取了符合其能力的救助行動。之所以沒有選擇備降,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專業判斷——備降也需要時間,且備降機場未必有更好的急救條件。而家屬所稱的“安全員知道了也沒做什么措施”,是指安全員個人未采取行動,還是對機組整體救助措施的評價,由于缺乏具體的救助時間線,目前尚難以準確判斷。
航空醫學專家也指出,飛機上最多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和急救箱,不可能配備升壓藥、血管活性藥物等ICU級別的設備和藥品,也不可能要求空乘人員具備靜脈注射等專業技能。感染性休克一旦發生,即便是地面上的專業急診團隊也未必能逆轉病情。法律不會要求航司去做它做不到的事。航空公司的救助義務是“盡力”,而不是“包治”。
四、每個人都該知道的航空出行常識
這起事件最大的價值,不在于評判航司有無責任,而在于提醒每一個普通人:術后多久可以坐飛機,不是“感覺還行”就能決定的。
民航醫學指南明確提示:術后7至14天是乘機高風險期,腹部手術、骨科手術、眼科手術后的旅客尤其需要謹慎。機艙內的低氣壓環境可能導致傷口腫脹、縫線張力增加,低濕度環境加速體液流失,長時間靜坐增加血栓風險——這些對于術后恢復期的身體來說,都是額外的負擔。登機前主動向航司申報健康狀況、如實告知手術史、聽從航司的風險評估建議,不是在給自己找麻煩,而是在保護自己。
萬米高空的生命驟然消逝,留給家屬的是無盡的悲痛,留給公眾的是一堂沉重的普法課。一紙免責聲明,不能免除航司的法定義務;但法律對航司的要求,也只是“盡力救助”,不是“包治百病”。
李先生的家人最終選擇了與航司和解。這場和解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對責任的理性劃分。航司的道歉和善后,是對逝者的尊重;家屬的理解和放下,是對生活的繼續。
對于每一個準備踏上旅途的人來說,這起事件最深刻的提醒莫過于——自己才是健康的第一責任人。航司的免責條款保護的是航司,而你對自己身體狀況的了解,保護的是你自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