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女之痛尚未平復,王女士又遭遇了一場精心組織的網絡暴力。有人專門建立了名為“紫雅媽媽撒謊”的群聊,高峰時期成員達200余人,群公告公然標注“紫雅媽媽停止撒謊”,群內充斥著“克夫克女”“該死”等惡毒言論。群主王某不僅未履行管理責任,反而親自參與造謠,捏造王女士私生活不實信息,甚至在代理律師的直播間評論區發表誹謗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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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區分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某因侮辱他人被行拘3日,因誹謗他人被行拘6日,合并執行行政拘留9日。此前,已有編造“情敵說”的陳某某被行拘7日罰款500元,以及發布辱罵視頻的袁某被行拘5日。至此,已有3名網暴者被行政處罰。
9天行政拘留,能否與受害者承受的長期精神摧殘相匹配?更關鍵的是,這9天之后,法律還能做什么?
一、行政處罰為何是9日而非更重?法律框架內的“頂格”已接近上限
公眾的第一反應往往是“罰得太輕”。但從法律技術層面看,這個問題需要更精確地表述:9日行政拘留,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否已經接近處罰上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本案中,王某同時實施了侮辱和誹謗兩個獨立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分別裁量——侮辱行為3日、誹謗行為6日,合并執行9日,恰好處于“情節較重”檔的較高區間。
換句話說,在行政處罰的框架內,9天拘留并非“輕罰”,而是已經接近了法定上限。公眾覺得“不夠”的真正原因,不是因為行政機關“手軟”,而是因為行政拘留本身的上限就只有10天。當網暴行為的惡劣程度超出了行政處罰的懲戒能力范圍時,刑事追訴才是法律預留的下一道防線。
二、從行政到刑事:網暴者可能面臨刑事自訴
行政處罰不是終點。王女士已明確表示將提起刑事自訴。那么,刑事自訴的門檻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和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兩項罪名的關鍵在于“情節嚴重”。根據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采取肆意謾罵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分別以誹謗罪、侮辱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王某建群組織200余人對受害人及其已故女兒進行長達數月的系統性網暴,群公告公開標注侮辱性群名,捏造“坐過牢”“學歷造假”等不實信息,還刻意引導將案發過錯轉移至被害人身上。陳某某僅憑個人臆斷編造“情敵說”“撈女”等謠言,發布15條視頻評論。袁某多次發布視頻,將受害母女圖像配以“狗從來不承認自己有錯”等侮辱性配音。這些行為已遠超一般的“網絡口水仗”,具有明顯的組織性和持續的侵害性,完全具備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事實基礎。
刑事自訴一旦啟動,網暴者面臨的將不再是幾天行政拘留,而是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不僅是處罰力度的升級,更是行為性質的質變——從“治安違法”到“刑事犯罪”,兩者在法律評價和后續影響上有著天壤之別。
三、“法不責眾”的錯誤觀念該徹底終結了
這起案件中,最令人憤怒也最值得警惕的,是那種“群起而攻之”的集體施暴心態。兩百多人躲在同一個群聊里,以為“大家都在罵,法不責眾”。這種觀念不僅是錯誤的,更是危險的。
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堅持嚴懲立場,切實矯正“法不責眾”的錯誤傾向,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這意味著,在200人的群里,組織建群的群主是重點打擊對象,積極跟風、持續參與網暴的核心成員同樣難逃法律追究。目前除王某外,已有陳某某、袁某被行政處罰,多起案件仍在偵辦中,法律不會因為參與人數多就網開一面。
對于普通人而言,這起案件提供了幾點維權參考:遭遇網暴時,第一時間用截圖、錄屏、權利衛士時間戳等方式固定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要求以侮辱、誹謗立案;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王女士的代理律師孔明朗說得好:“網絡雖然是虛擬的,但法律責任絕非虛擬。”
王女士在采訪中哭著說過一句話,讓我久久無法平靜:“他們怎么罵我都無所謂,但是不能罵我的女兒。”
這位母親失去了女兒,又在維權路上遭遇了長達數月的系統性網暴。即便如此,她依然選擇了相信法律——從報案、收集證據、配合調查,到如今準備提起刑事自訴。她說:“讓那些傷害我女兒的人付出應有代價。”
9天行政拘留,是一次有力的法律回應,但不是終點。當一個社會中最基本的同理心被“克夫克女”“該死”這樣的詞匯吞噬,當失去女兒的母親還要被建群圍獵,法律必須給出足夠分量的回答。這個回答,不只是懲罰幾個網暴者,更是在告訴所有人:網絡上每一個惡意的字,都要有人負責。愿王女士的刑事自訴,能夠成為一次擲地有聲的司法宣示——網絡暴力,沒有“法不責眾”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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