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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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貸款糾紛中,當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貸款,貸款機構(如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起訴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擔保人常以貸款機構在貸款全流程中存在違規操作、過錯行為作為抗辯理由。
那么,貸款機構的哪些具體問題,能夠成為擔保人合法免除擔保責任的理由?
實務中,貸款機構的過錯行為需達到“導致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或擔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程度,擔保人才能免除擔保責任,結合司法案例與實操場景,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機構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欺騙擔保人提供擔保
這是最常見的擔保人免責情形,貸款機構明知債務人無還款能力、提供虛假資料,或存在其他違規情形,仍與債務人串通,通過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提供擔保,可主張擔保合同無效,免除全部擔保責任。
典型情形包括:機構與債務人串通虛構貸款用途(如約定貸款用于購房,實際用于償還舊貸“借新還舊”),未如實告知擔保人;機構明知債務人提供虛假的資產證明、收入證明,仍配合其騙取擔保人擔保;機構與債務人勾結,將已形成的不良債權通過“借新還舊”方式轉嫁,欺騙擔保人提供擔保等。
(二)機構審查失職,導致主合同無效
貸款機構未履行法定審查義務,導致借款合同(主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根據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擔保合同亦無效,若擔保人無過錯,可免除全部擔保責任;若擔保人有過錯,僅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具體情形包括:
- 未審查出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債務人主體資格無效(如無真實經營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仍發放貸款;
- 未審查貸款用途合法性,導致貸款用于賭博、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借款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 未審查債務人的借款資質,發放不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貸款(如違規向無資質主體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導致主合同無效。
貸款機構未按法律規定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資格、相關文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若擔保人無過錯,可免除全部擔保責任,常見情形包括:
- 未審查擔保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接受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的擔保;
- 對于公司作為擔保人的情形,未審查公司對外擔保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文件,導致擔保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且擔保人無過錯;
- 機構分支機構在無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接受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導致擔保行為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
貸款發放后,貸款機構擅自變更主合同的關鍵條款,且未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變更后的債務可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若變更行為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負擔,擔保人對加重部分的債務也可免除擔保責任,具體包括:
- 擅自提高貸款金額、延長還款期限、提高貸款利率,增加債務人的還款壓力;
- 擅自變更貸款用途,將原本合法的貸款用途變更為高風險、違法用途,增加擔保風險;
- 擅自變更還款方式,從等額本息變更為一次性還本付息等,加重債務人違約風險。
周軍律師提醒,金融貸款中,當機構存在惡意串通、審查失職導致主合同/擔保合同無效、隱瞞關鍵事實、擅自變更主合同等嚴重過錯,且該過錯導致擔保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權益受損,或符合法定免責情形時,擔保人可依法免除全部或部分擔保責任。遇到相關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梳理案件事實、收集機構過錯的相關證據,明確自身權利義務,制定合理的抗辯或維權方案,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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