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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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包括一審、二審、再審階段)的債權轉讓,是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較為特殊的權利處分情形。
那么,訴訟中進行的債權轉讓,法院判決對受讓人有約束力嗎?
最高院在《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與霞浦東方偉業商用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的,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訴訟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裁判觀點簡析
訴訟中債權轉讓不影響原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法院仍會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而該判決之所以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核心原因在于“債權轉讓的概括性”——受讓人受讓的不僅是債權本身,還包括與債權相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及后續救濟權利,判決的結果直接關系到債權的實現與否,自然對受讓人產生約束。
結合典型案例及不同情形,詳解如下:
典型案例1(實務案例:某投資公司訴某置業公司、第三人某能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案):某能源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某能源公司作為原告起訴某置業公司,要求其償還2.02億元債務。訴訟審理期間,某能源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債權全部轉讓給某投資公司,并向某置業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某投資公司向法院申請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加入訴訟,法院予以準許。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債權轉讓事實均無異議,法院經審理查明了債權轉讓的全部細節,最終判決某置業公司向某能源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及利息。
判決生效后,某投資公司依據該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置業公司以“判決載明的債權人是某能源公司,與某投資公司無關”為由提出異議。法院審理后認為,訴訟中債權轉讓合法有效,某投資公司作為受讓人參與訴訟,法院判決已查明債權轉讓事實,該判決對某投資公司具有直接約束力,某投資公司有權作為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最終裁定駁回某置業公司的異議,支持某投資公司的執行請求。
典型案例2(實務案例:于某訴張某、第三人陳某債權轉讓糾紛案):于某起訴張某償還50萬元借款,一審審理期間,于某與陳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案涉債權轉讓給陳某,但未通知張某,陳某也未向法院申請加入訴訟。一審法院不知情,仍判決張某向于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陳某得知判決結果,向張某主張權利,張某以“判決未涉及陳某,對其無約束力”為由拒絕履行。陳某遂向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于某的書面認可等材料。法院經審查,確認訴訟中債權轉讓屬實,雖然判決未載明陳某的身份,但該判決對陳某具有間接約束力,陳某作為債權受讓人,有權變更為申請執行人,依據判決向張某主張權利,最終裁定變更陳某為申請執行人。
周軍律師提醒,訴訟中進行的債權轉讓,法院生效判決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是基本原則,核心是為了保障債權轉讓的合法性、穩定性,避免重復訴訟,同時兼顧原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三方的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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