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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秀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賠償一號房屋防盜門及門鎖損失1575元;
判令被告將其私人物品立即從一號房屋搬出;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案件背景:
原告張秀蘭與被告張小紅系母女關系。2011年5月16日,原告的丈夫張建國去世,留有某號的一號房屋一套。
2012年6月29日,原告及其全部子女經北京市求是公證處作出《公證書》記載:原告的全部子女放棄對被繼承人張建國的遺產繼承權,由原告繼承張建國的遺產。后原告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登記在原告一人名下。
糾紛起因:
2022年2月21日,被告因想要房屋所有權,原告不同意,便對原告辱罵、毆打,原告不得已搬出一號房屋。
2022年2月25日,原告以排除妨害起訴被告,庭審中被告表示不再妨礙原告居住使用房屋,七天內將個人物品從一號房屋搬出,原告撤訴。然撤訴后,被告并未履行其約定,反而變本加厲。
侵權事實:
被告先是用膠水將一號房屋鎖芯封住,原告更換鎖芯后,被告又用釘子砸入房門鎖芯致房門損壞,同時砸毀房屋窗戶。
被告辯稱:
被告張小紅辯稱:
我從未妨害過原告對一號房屋的占用使用等權利,我只是在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原告需要我照顧其生活期間居住過;
一號房屋防盜門系原告自行更換,原防盜門并未損壞,其目的是讓我手中原有防盜門鑰匙作廢;
一號房屋窗戶外圍全部安裝有防護欄,非專業人士要想做到將其損毀沒有可能;
2011年5月父親去世,小弟張小剛一家三口搬進一號房屋和原告共同居住;
2021年6月小弟張小剛一家搬出一號房屋,應原告要求我來照顧其生活;
2022年2月17日上午,小弟張小剛來到一號房屋提出重新搬回來居住,理由是今后由他獨自給原告養老送終,條件是繼承一號房屋房產一半份額,當時原告、我、大弟張大明都在,小弟張小剛提議四人簽字認可,被我拒絕,因此發生爭吵,大弟張大明先行離開,隨后小弟張小剛將原告帶離一號房屋去了他家,三天后我回了自己家中;
2022年2月25日原告起訴我騰房子,2023年3月2日開庭審理原告撤訴,這一年原告沒回一號房屋居住,此房處于空置期;
2023年3月8日下午我到一號房內去掉了小屋門鎖,2023年3月10日下午我到一號房屋看到入戶門鎖被換,2023年3月22日晚飯后,我再次到一號房屋看到換了新的防盜門;
2012年6月29日,我姐弟三人和原告一起到公證處把父親名下位于朝陽區兩居室公證給小弟張小剛繼承。同一天一號房屋應原告要求,依據父母共同遺囑承諾在先,本著家庭和睦,相互信任原則我們同意一號房屋登記在原告一人名下。自從分給父親一號房屋這套住房,就給了我們姐弟三人房屋鑰匙,房產屬父母共有,我是張家子女之一。原告在沒有告知我的前提下換門換鎖,侵犯了我的知情權,這十幾年我從未向原告主張過一號房屋所有權,而且,只要原告在世,我也絕不會主張該房屋所有權。以上所述,大弟張大明可以作證。
綜上,原告已屬高齡,是被人操控和利用,歪曲事實,混淆視聽,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房屋所有權歸屬、排除妨害請求是否成立、賠償損失是否合理。
關于房屋所有權:
2012年6月29日,經申請人張秀蘭、張小紅、張大明、張小剛申請,北京市某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確認:"根據上述事實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為被繼承人張建國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繼承人張建國的遺產應由其妻子張秀蘭、兒子張大明、張小剛、女兒張小紅共同繼承,因張小紅、張大明、張小剛表示放棄對被繼承人張建國的遺產繼承權,因此,茲證明被繼承人張建國的遺產由其妻子張秀蘭繼承"。
公證后,2022年3月14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坐落于某號房屋歸張秀蘭單獨所有。
關于排除妨害:
張秀蘭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人,要求張小紅將案涉房屋內的私人物品搬出,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張小紅私人物品搬出的地點應由其自行解決。
關于賠償損失:
張小紅對案涉房屋鎖眼進行了封堵,應賠償張秀蘭更換門鎖損失200元。張秀蘭主張更換防盜門損失,超出合理范圍,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張小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屬于張小紅的個人物品從一號房屋搬出,搬出地點由其自行解決;
? 張小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張秀蘭賠償一號房屋門鎖損失200元;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公證繼承的法律效力:成功證明了通過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確認了房屋所有權歸原告單獨所有。
物權保護的法律適用:準確適用了《民法典》關于物權保護的相關規定,成功證明了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物權的妨害。
證據的有效運用:充分利用了公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增值稅普通發票等關鍵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排除妨害請求的合理性:成功證明了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搬出個人物品,排除對房屋的妨害。
時間節點的準確把握:成功證明了被告在原告撤訴后并未履行承諾,反而繼續實施妨害行為,進一步強化了排除妨害請求的合理性。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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