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鄒竣麒 記者 劉胤衡)戀愛期間為結婚買房共同存錢,感情破裂后這筆錢該如何處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案件顯示,當一方在分手后明確作出還款承諾,該筆款項性質可能轉變為需要償還的借款。
夏某與格某曾是情侶。兩人在2015年至2021年戀愛期間,約定為日后結婚購房共同出資,定期向格某名下賬戶存款。2017年至2020年,夏某先后轉賬多筆款項。后雙方分手,格某出于個人原因動用這筆資金。
分手后,夏某多次催討。格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確表示:“20萬算我欠你的”“4年之內還你”“答應你的20萬,一分不會少”。2022年,格某分兩次償還1萬元,其中一筆轉賬備注“一點點還你”,但此后未繼續還款。夏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剩余款項。
法庭上,格某承認款項初始用途為購房,但辯稱戀愛期間自己承擔了雙方大部分共同開銷,夏某的轉賬應視為對其的“經濟補償”,屬于贈與。
法院審理認為,格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贈與合意。相反,其在微信中多次作出還款承諾,明確了欠款金額和還款期限,且夏某未予否認,這應視為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進行結算,并形成了新的借貸合意。格某后續部分還款行為進一步印證該合意。因此,法院判決格某向夏某償還剩余款項19萬元。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尤其在涉及結婚、購房等重大共同目標時,性質可能隨雙方事后約定而改變。為保護雙方權益,避免日后糾紛,情侶間對于此類“共同基金”可設立專門賬戶管理,防止與日常消費混同。對于大額或具有特殊目的的資金往來,建議通過可留存記錄的方式,提前就款項性質、使用方式及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進行明確溝通。理性清晰的約定,既是對感情的尊重,也能在雙方關系發生變化時,為彼此保留一份體面的保障。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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