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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王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三女,分別為長子趙強、長女趙紅、次女趙梅和三女趙蘭。趙建國于1983年8月1日死亡,趙強于2011年6月6日死亡,王秀英于2015年5月26日死亡,三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
趙強與孫麗華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趙偉;趙明系孫麗華與前夫所生之子,與趙強形成繼父子關系。
二號房屋系王秀英承租的公房。2012年,該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同年6月26日,甲公司與王秀英就該房屋簽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載明二號房屋有住宅平房5間,建筑面積49.65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冊人口2人,實際居住人口2人,分別為王秀英、趙偉;應安置房屋面積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33+20平方米,經計算,被征收人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86.03平方米,被征收人選擇安置一居室一套、兩居室一套,應補交差額安置面積房款62865元;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價20445元;征收獎勵、補助費104930元,加上周轉費(暫計2年)及二次搬家費,共發放征收補償款106455元。自2017年5月開始發放協議外周轉費和周轉補貼,協議外周轉費及周轉補貼共計2.7萬元。后王秀英的代理人趙紅選定三號房屋(實測面積47.95平方米、超出面積房款35775元)和一號房屋(實測面積61.01平方米、超出面積房款4545元)為安置房屋,上述兩套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尚未交付。
2012年6月29日,甲公司與王秀英就五號房屋簽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載明五號房屋有住宅平房1間,建筑面積14.63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冊人口0人,實際居住人口1人,為王秀英;應安置房屋面積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33+20平方米,經計算,被征收人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含公攤面積)39.46平方米,被征收人選擇安置一居室一套,應補交差額安置面積房款2430元;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價及附屬物補償價5273元;征收獎勵、補助費95219元,加上周轉費(暫計2年)及二次搬家費,共發放征收補償款122281元。自2017年6月開始發放協議外周轉費和周轉補貼,協議外周轉費及周轉補貼11.9萬元。王秀英的代理人趙紅選定四號房屋(實測面積47.9平方米、超出面積房款35550元)為安置房屋,該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尚未交付。
經查詢,五號房屋的征收補償款122281元打入王秀英銀行卡中,未發生取款,截止到法院查詢日,本金及利息共計125382.21元。二號房屋的征收補償款106455元及上述兩套被征收房屋協議外的周轉費及周轉補貼均打入王秀英銀行卡中,未發生取款,截止到法院查詢日,本金及利息共計311547.21元。
王秀英于2001年3月13日一氧化碳中毒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24小時照顧。2011年王秀英取得殘疾證,顯示其為智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肢體殘疾三級和視力殘疾四級。自2001年至2014年,王秀英在趙梅與趙紅家中輪流居住,在趙梅家居住的時間長,住院次數多,住院費用由趙梅自行負擔,趙蘭有時間去照顧并接送過王秀英去醫院。自2014年開始,王秀英在趙梅和趙蘭家輪流居住,每家住一個月。2015年,王秀英在趙紅、趙梅、趙蘭家輪流居住,每家住一個月。2015年5月18日,王秀英因病在乙醫院住院治療,在治療過程中出現醫療事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乙醫院一次性賠償趙紅、趙梅、趙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在內的各項費用141952.42元,該款項由趙梅保管。后趙梅從中轉給趙紅1.7萬元,用于辦理王秀英喪事。
王秀英死亡后,趙紅領取喪葬補助金5000元、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1862.2元,趙紅表示該款項用于王秀英的喪葬事宜,其他當事人均表示認可,在本案中不再主張。后趙蘭領取補發喪葬補助金3088元及一次性撫恤金36396元。趙蘭提交增值稅發票、收據等主張從中花費15297.02元,其他當事人均對此表示認可。
各方主張:
趙偉、趙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判令一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由趙偉享有、二號房屋屬于趙偉的征收補償款及周轉費歸趙偉所有
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三號房屋及二號房屋中其他征收補償款及周轉費
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四號房屋及五號房屋的征收補償款及周轉費
請求法院依法分割王秀英醫療事故賠償款124952.42元、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24186.98元
趙紅辯稱:
趙偉作為在冊人口并未在二號房屋居住,二號房屋的拆遷利益均為王秀英的遺產
五號房屋系趙紅的婆婆李秀英于1988年贈與趙紅的個人財產,1996年取得房產證。為改善居住環境,趙紅于1997年出資加蓋修建14.63平方米的房屋,并未登記在房產證上。2012年,五號房屋拆遷,趙紅借用王秀英的名義申請確認14.63平方米無證房屋的面積,并借用王秀英的名義申請安置補償,因此五號房屋的拆遷安置房屋及補償款應屬于趙紅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王秀英為殘疾人,身患多種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要有人陪護照顧,趙強有贍養能力但是未盡贍養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趙紅、趙梅和趙蘭負責照顧王秀英的日常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產份額
王秀英在趙梅家居住時住院次數多,趙梅支付的醫療費用,同意趙梅多分
王秀英去世后的賠償款、喪葬費及撫恤金等不是遺產,原告無權參與上述款項的分配
趙梅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號房屋在征收過程中采用置換方式進行安置,趙偉只是戶口登記在該房屋,其在征收安置過程中并不享有征收利益
五號房屋是趙紅的房屋,征收利益應當歸趙紅享有,如果法院認為是王秀英的遺產,同意把征收利益中屬于趙梅的份額給趙紅
趙明、趙偉作為趙強的子女代位繼承王秀英的遺產,應當以趙強有權繼承的房屋為限,無權主張一號房屋的全部份額
王秀英生前由趙紅、趙蘭、趙梅照看,趙強有贍養能力,但是未盡到贍養義務,二原告亦未盡到任何贍養義務,二原告應當不分或少分
趙梅所盡贍養義務最多,應當多分
除征收補償款被銀行凍結外,所有屬于王秀英的動產均已過訴訟時效
趙明、趙偉主張的醫療賠償款、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應當由三被告共同共有,不同意在本案中處理
趙蘭辯稱:
趙紅、趙梅和趙蘭均盡到了贍養義務,趙蘭盡到的贍養義務并不比其他人少,要求三被告均等繼承王秀英遺產,其他意見同趙梅一致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拆遷利益的歸屬、醫療事故賠償款及喪葬費撫恤金的性質,以及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關于繼承人的確定:
趙強先于王秀英死亡,趙強之子趙明、趙偉有權代位繼承。現趙明向法庭表示其應繼承的份額全部給趙偉單獨享有,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于二號房屋的征收利益:
二號房屋系王秀英承租的公房,趙偉雖為在冊人口,但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趙偉未在該房屋居住;趙偉雖主張趙強有自建房,但趙紅、趙梅、趙蘭不予認可,趙偉未就其主張提交證據,且根據三被告陳述及無證房申請確認表的記載,自建房應為王秀英建設。根據公房的征收政策,公房的征收補償對象為公房承租人,二號房屋的征收利益應均為王秀英的個人遺產。趙偉主張有其單獨的征收利益,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五號房屋的征收利益:
趙紅雖主張借用王秀英的名義簽署五號房屋的征收協議、王秀英亦同意征收利益歸其享有,但趙偉不予認可,趙紅未提交借名簽協議的相關證據。根據王秀英的房屋征收檔案記載,五號房屋的無證房系王秀英建設,征收時亦以王秀英的名義簽署了征收協議,故法院認定五號房屋的征收利益為王秀英的遺產。趙梅、趙蘭表示二人應繼承的分額歸趙紅享有,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于醫療事故賠償款及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醫療事故賠償款及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非王秀英的遺產,本案當事人均為王秀英的近親屬,法院對上述財產比照遺產進行處理。鑒于醫療事故賠償款剩余124952.42元,由趙梅保管;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剩余24186.98元,由趙蘭保管,法院確認上述財產由保管人繼承,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折價款。
關于繼承份額: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王秀英常年生活不能自理,由趙紅、趙梅、趙蘭照顧,趙偉亦主張趙強沒有贍養能力,故法院認定趙紅、趙梅、趙蘭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應當多分遺產。根據王秀英與趙紅、趙梅和趙蘭共同生活時間及王秀英住院費用的負擔情況,法院認定趙偉、趙紅、趙梅、趙蘭分別繼承王秀英遺產份額的19%、27%、28%、26%。
最終判決:
三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由趙偉、趙紅、趙梅、趙蘭共同繼承,其中趙偉享有19%的份額、趙紅享有27%的份額、趙梅享有28%的份額、趙蘭享有26%的份額;差額面積房款35775元由各繼承人按照上述比例負擔
一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由趙偉、趙紅、趙梅、趙蘭共同繼承,其中趙偉享有19%的份額、趙紅享有27%的份額、趙梅享有28%的份額、趙蘭享有26%的份額;差額面積房款4545元由各繼承人按照上述比例負擔
四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由趙偉、趙紅共同繼承,其中趙偉享有19%的份額、趙紅享有81%的份額;差額面積房款35550元由各繼承人按照上述比例負擔
王秀英在銀行的征收款及周轉費436929.42元由趙偉、趙紅、趙梅、趙蘭共同繼承,其中趙偉分得83016.59元、趙紅分得249937.34元、趙梅分得53913.22元、趙蘭分得50062.27元
王秀英的醫療事故賠償款124952.42元由趙梅繼承,趙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分別給付趙偉、趙紅、趙蘭各23740.96元、33737.15元、32487.63元
王秀英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24186.98元由趙蘭繼承,趙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分別給付趙偉、趙紅、趙梅4595.53元、6530.48元、6772.35元
駁回趙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公房拆遷利益的歸屬:根據公房的征收政策,公房的征收補償對象為公房承租人,而非在冊人口。本案中,二號房屋系王秀英承租的公房,趙偉雖為在冊人口但未實際居住,故拆遷利益應為王秀英的遺產。
正確理解盡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標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趙紅、趙梅、趙蘭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王秀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充分舉證反駁對方主張:針對趙偉提出的"在冊人口享有拆遷利益"、"五號房屋系趙紅個人財產"等主張,趙紅、趙梅、趙蘭提供了王秀英的房屋征收檔案、住院病歷等證據予以反駁。
合理確定遺產分配比例:法院根據王秀英與趙紅、趙梅、趙蘭共同生活時間及住院費用的負擔情況,合理確定了各繼承人的份額比例,體現了公平原則。
正確處理非遺產財產:醫療事故賠償款及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雖非遺產,但法院比照遺產進行處理,由保管人繼承并給付其他繼承人相應折價款,體現了對近親屬權益的保護。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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