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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長子王強、次子王剛、三子王明、四子王華、五子王勇。王建國于2000年5月26日去世,李秀英于2004年5月18日去世。
王強與孫麗華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王偉。王強于2002年6月5日去世。
王剛與魏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魏強。王剛于1990年6月7日去世,魏秀英于2011年5月5日去世。
王明與付麗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王亮。
王華與李秀蘭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王麗。王華于2004年11月2日去世。
王勇與劉美玲系夫妻關系。
一號房屋系直管公房,承租人最初為王建國,2001年左右變更為李秀英,此后未再變更。
2017年6月16日,王勇、李秀英(已故)作為被征收人與甲公司、乙公司就一號房屋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主要內容:在冊人口6人,分別為王勇、劉美玲、王明、付麗娟、王亮、魏強。選擇回遷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甲、乙公司應支付被征收房屋裝修、設備及附屬物補償款9875元及各項補償補助費合計252689元,代扣重置成新價61088元后,合計支付201476元。
2017年9月28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甲、乙公司應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59020元(含獎勵費561770元、臨時安置費325800元、殘疾補助費1萬元,并扣除購房款238550元)。
協議簽訂后,王勇分別取得征收款項201476元及659020元,共計860496元。王勇分別給付王亮63966元及215618元,共計279584元(含殘疾補助費10000元),給付魏強15萬元,并用上述款項支付一號房屋供暖費4944元。
后因分家析產、繼承糾紛,王勇、劉美玲將王明、付麗娟、王亮、李秀蘭、王麗、孫麗華、王偉、魏強訴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判決,認定:基于承租公房期間發生拆遷所得征收利益可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一號房屋承租人系李秀英,故李秀英的繼承人對一號房屋均享有相應的征收利益。結合征收補償方式、在冊人口情況、征收款項項目及數額、繼承人情況及當事人意思表示,酌定回遷房由王偉、王麗各自享有17%的份額,由王勇、王亮、魏強各自享有22%的份額。
在該案中,雙方均同意一號房屋征收所得款項事宜無需法院處理。后王勇、劉美玲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王亮已按照上述份額比例就獲得的一號房屋征收款項分別給付魏強36021.44元、王麗47541.12元。此外,王勇、劉美玲使用獲得的征收款項代王麗支付了5220元供暖費。
截至本案審理過程中,關于一號房屋征收款項,王亮實際獲得186021.44元及1萬元殘疾人補助費,魏強實際獲得186021.44元,王麗實際獲得52761.12元(含王勇夫婦為其代繳的供暖費),王偉實際獲得0元,剩余征收款項420748元由王勇、劉美玲實際持有。
各方主張:
王偉、王麗等七人主張:扣除王亮所得殘疾補助金10000元及供暖費4944元,一號房屋所得845552元征收款項分配比例應依照生效判決中回遷房的分配比例,即王麗、王偉各自享有17%的份額(各143743.84元),王勇、王亮、魏強各自享有22%的份額(各186021.44元)。王亮、魏強已足額獲得征收款項,王勇應當向王偉給付143743.84元,抵扣取暖費5220元后,向王麗給付90982.72元。
王勇、劉美玲主張:
本案所涉補償安置款項此前已過法院審理,各方均表示無需法院處理,王偉、王麗無權再提起本案訴訟
搬遷費、安置費、各項獎勵費等屬于實際被安置人所有,與王偉、王麗無關,不能參照遺產處理
劉美玲也是在冊人口,是被安置人之一,其中包含劉美玲的份額
對李秀英盡到了主要贍養和照顧義務,應重新考量分配比例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遺產,以及應當如何分配。
關于拆遷補償款的性質:
公房承租權雖不宜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基于承租公房期間發生拆遷所得征收利益可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一號房屋的承租人為李秀英,故李秀英的繼承人對一號房屋均享有相應的征收利益。
征收協議載明: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方式為回遷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甲公司、乙公司在扣除產權調換房屋購房款后向被征收人支付家庭綜合補助、獎勵費、臨時安置費等款項。上述發放的征收款項與安置房同樣是基于被繼承人李秀英享有的公房承租權而產生,無論是搬遷費、物業費補助還是移機費、土地出讓金補助均非基于在冊人口進行發放,故案涉征收款項與安置房均為征收利益,當屬李秀英之遺產。
關于贍養義務的認定:
王勇、劉美玲雖主張己方較其他家庭成員對李秀英盡到了更多贍養義務,但未就該主張提供充足證據,法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
關于分配比例的確定:
鑒于李秀英未留下遺囑,則上述遺產應在其法定繼承人間依法分配。結合一號房屋之產權調換房的份額分配情況、征收補償方式、繼承人情況、各項補償補助費項目內容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征收款項扣除王亮享有的1萬元殘疾人補助費以及王勇夫婦支付的該回遷安置房屋產生的供暖費4944元后,由王偉、王麗各自享有17%的份額;由王亮、王勇、魏強各自享有22%的份額。
最終判決:
王勇、劉美玲在本判決生效7日內向王偉返還房屋征收款項143743.84元,向王麗返還房屋征收款項90982.72元。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公房拆遷補償款的法律性質:公房承租權雖不宜作為遺產,但基于承租公房期間發生拆遷所得征收利益可作為遺產進行繼承。這是本案勝訴的基礎。
正確理解征收款項與安置房的關系:征收款項與安置房同樣是基于被繼承人享有的公房承租權而產生,均屬于征收利益,應當按照相同的比例進行分配。
充分利用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前案已判決回遷房的分配比例,本案中應當參照該比例分配征收款項,避免了重新計算份額的復雜程序。
充分舉證反駁對方主張:針對王勇、劉美玲提出的"征收款項不屬于遺產"、"已盡主要贍養義務"等主張,提供了充分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予以反駁。
訴訟策略得當:先解決回遷房的份額問題,再解決征收款項的分配問題,分步推進,提高了訴訟效率。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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