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公告,為加強養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市公安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集時間為4月8日至5月7日。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犬類寵物正深入參與人們的日常生活,與此同時,有關犬只傷人的事件也愈發頻繁,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近年來,北京等多地相繼出臺有關規定,從養犬登記、檢疫、禁養犬種、牽引繩長度等方面對養犬進行嚴格規范管理。
據了解,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修正草案》相比現行規定的35條,實質性修改8條、增加3條、刪除2條。那么,《修正草案》具體做了哪些調整?對養犬、遛狗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新京報記者對相關要點進行梳理。
增加街道、鄉鎮關于流浪犬控制和處置的職責
《修正草案》對現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進行修改,明確市和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公安機關承擔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日常組織工作。
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修正草案》增加街道、鄉鎮關于流浪犬控制和處置的職責,明確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先免疫后登記,進一步明確養犬人義務
《修正草案》對市民飼養犬類應履行的義務作了進一步明確。第十三條指出,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到依法公布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點,對犬進行健康檢查,接種狂犬病疫苗、植入電子標識,領取犬只免疫證明。免疫接種點應當如實記錄養犬人、犬只及免疫信息。
完成免疫手續后,方能進行養犬登記。《修正草案》第十四條、十五條明確,養犬人應當自植入電子標識或者核驗電子標識信息之日起30日內,憑免疫證明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養犬登記證自登記之日起每滿一年需年檢一次。養犬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憑養犬登記證和犬只免疫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年檢。依法登記、年檢的,免收狂犬病疫苗接種費用。
此外,針對養犬人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修正草案》明確,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增加養犬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戶、犬鏈長度不超過1.5米、不得占用公共區域養犬、鼓勵對犬只實施行為訓練等規定,引導市民形成文明養犬理念,讓寵物養成良好行為習慣。
明確學校、影劇院等為禁止攜犬進入場所
《修正草案》指出,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二)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及醫院等教育醫療場所;(三)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公共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四)烈士陵園、革命教育基地、公墓等場所;(五)餐廳、候車(機)室、地鐵站等場所;(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攜犬人不聽從勸阻或者違規進入的,場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至于市場、商場、商業街區、旅館等經營場所,公園、公共綠地等場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開設專門區域外,同樣禁止攜犬進入。
對于允許犬只進入的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修正草案》要求其落實好安全管理責任。養犬人在攜犬進入上述場所或專門區域前,也應主動出示養犬登記證,并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確保公共安全。
對于違反以上規定,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的,《修正草案》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依法增加導盲犬、輔助犬除外條款
《修正草案》依法針對導盲、助殘等特定場景的養犬行為作出惠民性豁免規定。例如,第十六條第三款明確,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輔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獨居老年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符合條件后第一年管理服務費。養絕育犬后,連續三年無養犬違法行為的,自第四年度起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發生養犬違法行為的,以三年無養犬違法行為期限重新計算。
同時,《修正草案》新增第三十九條,明確盲人、肢體重殘人攜帶的導盲犬、輔助犬,不受本規定關于禁養犬、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有關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限制,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犬只因違規被沒收,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修正草案》還對多條罰則進行了調整和修改。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將現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調整為第二十九條,并將第二款修改為:“因違反本規定沒收犬只的,公安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修正草案》第三十條修改后明確,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在禁養區內養犬的或者冒用、涂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責令將犬只遷出重點管理區;拒不遷出的,或者致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新京報記者 陳靜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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