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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八名子女:長女張梅、次女張麗、三女張華、四女張強、長子張明、次子張偉、三子張杰、四子張勇。
張建國于1996年5月8日去世,未留遺囑。李秀英于2008年9月25日去世,未留遺囑。張明于2023年2月28日去世,王芳為張明之妻,二人育有張小明、張小華。張偉于2015年4月23日去世,趙靜為張偉之妻。
李秀英去世前,其名下留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該房屋系1998年7月1日,李秀英與北京市某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購買,李秀英于1999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李秀英去世后未留有遺囑,所有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直到現在該房產的產權份額也沒有進行過任何分割。
張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被告依法繼承一號房屋。張梅、張華表示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同意平均分割。張強表示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但稱買房的錢是自己掏了一萬,剩下的是張勇出的,當時是自己提倡買的房子,李秀英沒有錢。
張勇表示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但不同意平分,稱這個房子是自己和母親一起居住的,這個房子是自己和母親的產權。
王芳、張小明、張小華表示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服從法院判決,稱從來不知道有買賣的事情,僅僅是從鄰居那里聽到了房子買賣了,從未聽父母提過買賣房屋的事情。
趙靜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了放棄繼承權聲明,在聲明中放棄被繼承人李秀英的所有遺產。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房屋所有權歸屬如何認定,以及遺產應當如何分割。
關于房屋所有權的認定:
法院認為,李秀英于1998年購買了一號房屋并于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系李秀英的個人財產。李秀英死亡后轉化為遺產。
關于張勇提出的涉案房屋由張勇和張強出資,張勇和張強是涉案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的意見,法院認為,出資與房屋的所有權沒有必然的聯系,張勇的該項意見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
關于張強要求處理其出資問題的請求,因其在第一次開庭過程中中途退庭,在第二次開庭過程時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其該項請求不再予以處理。
關于繼承方式的確定: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當事人均未舉證被繼承人留有有效遺囑,本案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中,李秀英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張梅、張麗、張華、張強、張明、張偉、張杰、張勇。
因張明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因由張明繼承的份額中一半屬于其配偶王芳的財產,另一半依法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王芳、張小明、張小華繼承。張偉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應由張偉繼承的份額由其配偶趙靜繼承。因張麗、趙靜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關于遺產分割的具體方案: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張勇認為自己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張杰、張華、王芳、張小明、張小華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張勇是在李秀英去世后搬到涉案房屋居住的,張勇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對張勇的該項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關于涉案房屋如何分割問題,張勇雖提出要求繼承整套房屋,但在法院給定期限內未提交有履行折價款能力的證明,故法院依法按份進行分割。
最終判決:一號房屋由張杰、張梅、張華、張強、張勇、王芳、張小明、張小華共同繼承,繼承后,張杰、張梅、張華、張強、張勇各占1/6份額,王芳占1/9份額,張小明、張小華各占1/36份額。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
準確把握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進行分割,這是勝訴的基礎。
正確理解出資與所有權的關系:及時指出出資與房屋所有權沒有必然聯系,出資人不能因此主張房屋所有權,這是駁斥對方主張的關鍵。
證據收集全面充分:提交了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房屋所有權證等關鍵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代位繼承規則的正確運用:準確運用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于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其應繼承的份額如何處理。
訴訟策略得當:堅持要求平均分割,不被對方的"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等主張所干擾,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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