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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碰瓷王”陳某瘋狂“碰瓷”,制造交通事故上百起,騙取保險金與賠償款,涉案金額達28.49萬元。面對因時間久遠部分事實難以查清的困境,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檢察院依法細查嚴審,實現精準指控。2026年1月23日,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意見,以詐騙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疑點頻現
無責事故暗藏“碰瓷”玄機
2024年6月,銅仁市某酒店前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涉事雙方及時撤離后到當地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進行處理,經認定陳某無責任,對方負全責。但這起交通事故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因為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處理與陳某有關的交通事故。
“表面上看都是對方全責,但陳某每次開車都是在對方車輛變道、掉頭的‘關鍵’時機碰上,造成交通事故。”民警認為陳某有“碰瓷”的嫌疑,立即將情況上報。銅仁市公安局萬山分局經初步核實,發現與陳某有關的交通事故近百起,絕大部分都是判定對方全責,經分析認為陳某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錢財的重大嫌疑。2024年11月21日,公安機關對陳某以涉嫌詐騙罪進行立案偵查。
2025年3月20日,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陳某拒不承認“碰瓷”詐騙,稱均是因其駕駛技術不過關導致的交通事故。然而,面對公安機關擺出的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監控視頻等證據,陳某最終承認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錢財的犯罪事實。
據陳某交代,其先故意制造對方負全責的交通事故,進而提出賠償修車費等,如果對方不要求通過保險賠付,他就讓對方直接將錢賠付給他;如果對方要求通過保險公司賠付,他則在保險公司定損后,與汽車修理廠協商不修車或者簡單修車,讓對方把保險定損費用與實際維修費之間的差額部分付給他。
陳某的詐騙伎倆也并非無人察覺,其間多名出租車所有人聘請陳某為駕駛員后,因屢發交通事故懷疑陳某詐騙將其解雇,但陳某隨即又找到其他出租車所有人,應聘成功后繼續行騙。2020年11月29日,陳某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賠償費用被外省某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后,陳某不但沒有醒悟,反而繼續通過制造交通事故詐騙。
公安機關初步查明,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陳某駕駛出租車、自家小轎車在銅仁市碧江區、萬山區的道路上行駛時,多次趁同方向行駛的其他車輛變道時以“碰瓷”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7起,從中騙取保險賠償金、出租車停運損失費等。2020年1月至2024年6月,陳某利用同樣的作案手法,駕駛以租代購的車輛或者租用、借用的出租車,在銅仁市碧江區、萬山區、松桃縣、江口縣、玉屏縣等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68起,從中騙取保險賠償金、出租車停運損失費等。2025年4月20日,公安機關將陳某提請萬山區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辦案檢察官廖敏經審查案件后認為,近百起交通事故中,其中大部分證據閉環,足以認定陳某涉嫌詐騙罪。2025年4月27日,萬山區檢察院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為查明陳某主觀故意,需進一步加大審訊力度,核實發生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部分交通事故僅有理賠資料,無被害人證言,需收集證人證言”……批捕后,辦案檢察官進一步提出引導取證意見。隨著偵查的深入,更多的交通事故被查實,部分交通事故還涉及湖南省懷化市、湘西州和廣東省廣州市。
細致審查
破解案件事實認定難題
2025年6月27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萬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認定陳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71起,致使多家保險公司被騙33.86萬元,致使事故對方當事人被騙誤工費(出租車、網約車停運損失費)、車輛折舊費等費用合計6.67萬元,其中陳某直接非法獲利20.58萬元。
“陳某詐騙案時間跨度長、交通事故多、涉及區域廣,要讓每一起詐騙事實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成為辦案的一大難點。”為了查明案情,辦案檢察官對171起交通事故進行了逐案梳理審查,主要分成三大類:
對于事故形態為陳某利用被害人變道、掉頭故意制造對方負全責的交通事故,屬于陳某慣用“碰瓷”手法,原則上全部予以認定。但部分交通事故因時間久遠,無法聯系到被害人,缺乏被害人證言,陳某對具體事故描述不充分,對事故發生時的具體狀況無從知曉,不予以認定;
對于事故主要由陳某駕駛行為引起,但從事故形態看非陳某慣用“碰瓷”手段,且陳某承擔全責或主責的交通事故,如陳某單方事故、倒車碰撞他人車輛的事故等,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無法要求對方賠償出租車、網約車停運損失費,且會造成所駕駛車輛保險費用增加,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原則上不予認定;
對于部分事故主要由他人駕駛行為造成,且從事故形態看非陳某慣用“碰瓷”手段的交通事故,如陳某被追尾的交通事故,難以認定陳某故意剎車制造對方追尾事故,不能排除正常事故的可能,原則上不予認定,但對于陳某超車后返回車道立即剎車,“碰瓷”故意明顯的,予以認定。
“在審查過程中,百余名被害人均證實交通事故發生經過、陳某存在異常駕駛行為、被騙取財物,汽車修理廠負責人證實陳某在修理廠維修并獲取差價,出租車、網約車所有人證實陳某是涉案車輛駕駛人,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理賠檔案、微信轉賬記錄等與被害人證言等相印證。”辦案檢察官介紹,上述證據足以證實138起交通事故系陳某為實施詐騙故意制造,其余33起交通事故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是陳某故意實施。
陳某實施的詐騙行為中,絕大多數事故單次均未達到詐騙罪入罪金額,詐騙金額能否累計計算?辦案檢察官經研究認為,雖然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對詐騙罪數額能否累計計算沒有明確規定,但陳某長期實施“碰瓷”行為,呈現出連續的狀態,應整體進行評價,數次詐騙金額可以累計計算。
“類似未經處理累計計算在走私犯罪、電信網絡詐騙以及貪污賄賂等犯罪中均有體現,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出發,對詐騙犯罪累計計算并不違背法治精神。”辦案檢察官表示,陳某長期實施“碰瓷”行為,對被害人財產以及駕乘人員人身安全、交通秩序均具有極大危害,完全具備了刑事犯罪中刑事違法性、應受刑事處罰性、社會危害性本質特征,應當予以打擊,如果不予認定,犯罪分子很容易以此規避刑事打擊。辦案檢察官搜索了多個地方的判例,發現均對多次“碰瓷”詐騙數額進行了累計計算。經統計,陳某故意制造的138起交通事故,詐騙金額共計28.49萬元。
依法提起公訴
“職業碰瓷王”終獲刑
2025年9月26日,萬山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1月至2025年3月,陳某在貴州省銅仁市、黔東南州,湖南省懷化市、湘西州和廣東省廣州市等地駕駛小汽車,利用其他車輛變道、壓線、掉頭等時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38起,騙取多家保險公司保險理賠金以及事故相對方賠償的車輛維修費、停運費等共計28.49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但詐騙次數多,該院綜合考量陳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的量刑建議。
庭審時,陳某的辯護人提出“詐騙金額應以理賠款扣除修車費后剩余部分認定”“陳某系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詐騙金額應以被害人實際被騙財物為準,并不以其獲利為準;陳某系被辦案機關以挪車的名義通知到固定地點后抓獲歸案,到案后辦案機關對其進行了多次訊問,在前期的訊問中,陳某均稱是因其技術不過關導致的交通事故,不能構成自首,并當場予以反駁。
2026年1月23日,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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