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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中的“亮資”,是指工程發包方為核實承包方是否具備足夠資金承擔工程風險,要求承包方展示資金實力的商業行為。但如果以偽造資產和轉賬記錄幫助承包方“亮資”,則不僅“合作”落空,還將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偽造“亮資”資產的詐騙罪案件。
案情回顧
2025年1月,余先生意圖承包某大型工程項目。由于該項目承攬需“亮資”10億元,而余先生本人賬戶并沒有該筆資金,于是經人介紹,他認識了自稱“很有實力”的王某。
見面后,王某向余先生展示了數額高達83億元的賬戶余額界面,并表示其可以幫助余先生向發包方“亮資”、提供驗資證明。為得到余先生信任,王某當場演示從該賬戶轉賬10萬元,余先生見狀欣喜地表示,如果王某能幫助其“亮資”并成功拿下工程,事成之后他將支付50萬元“好處費”。
但余先生不知道的是,王某展示的賬戶余額界面其實是偽造的,現場的轉賬記錄同樣也是通過技術手段制造出的假象。
之后,王某利用余先生的信任,陸續騙取余先生“亮資”費共計10萬元。等到需要向發包方“亮資”時,王某以出車禍等理由百般推脫。余先生這才逐漸意識到事情不對,隨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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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后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且到案后拒不認罪。檢察機關以王某涉嫌詐騙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且系累犯,應予以懲處。
王某辯稱,余先生知曉其出示的賬戶余額界面是虛假的。其詐騙數額的10萬元中,有5000元已轉還給介紹人,該筆款項應在詐騙數額中扣除。
人民法院裁判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技術手段偽造賬戶余額并向被害人出示,騙取被害人余先生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王某轉給介紹人的5000元,系其對贓款的處分,亦非被告人王某讓介紹人退還給被害人余先生,故不應從其詐騙數額中扣除。
最終,奉賢區人民法院結合相應量刑情節,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余先生人民幣十萬元。
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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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耀軍
奉賢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亮資”作為商業活動中核實交易對手資金實力、防范履約風險的重要手段,本應建立在真實、透明的資產基礎之上。然而,近年來,隨著工程承攬、大宗交易等領域競爭加劇,部分經營主體為博取交易機會,不惜鋌而走險,催生出“假亮資”“代亮資”等灰色產業鏈,不僅擾亂正常市場交易秩序,更可能直接觸碰刑事法律紅線。
一、“假亮資”是披著商業外衣的詐騙犯罪
利用技術手段偽造資金證明、虛構資金實力,并以“幫助亮資”為名騙取他人錢款,其本質并非商業服務,而是典型的詐騙行為。此類犯罪往往通過技術手段篡改賬戶數據、制造虛假轉賬記錄等方式,營造資金充足的假象,具有極強的迷惑性。犯罪分子利用經營主體對“亮資”環節的剛性需求,以及被害人對“熟人介紹”“現場演示”的輕信心理,騙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亮資費”后即失聯隱匿。
此類行為本質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致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以行為本質定性的原則,對此類以“商業包裝”掩蓋詐騙實質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懲。
二、“代亮資”暗藏多重法律風險須警惕
“代亮資”服務的興起,折射出部分經營主體誠信意識的缺失和法律底線的模糊。從表面看,可能滿足了一時一地的“資金門檻”需求,實質卻暗藏多重法律風險。
于“代亮資”需求方而言,寄望于通過“代亮資”獲取交易機會,往往面臨“人財兩空”的風險。既可能因對方失聯或被查獲而蒙受直接經濟損失,也可能因參與弄虛作假而被發包方列入黑名單、承擔締約過失或違約責任,甚至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而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于“代亮資”提供方而言,其行為輕則可能構成民事欺詐,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責任;重則可能涉嫌詐騙等刑事犯罪,將面臨刑法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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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三、司法裁判筑牢市場信用基石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更是信用經濟。經營主體一方面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涉及大額資金證明的商業往來中,應通過銀行、審計機構等正規渠道核實對方資產狀況,切勿輕信所謂“熟人介紹”“技術操作”等方式呈現的“資金實力”。另一方面要堅守誠信經營底線。資金實力是市場競爭的硬約束,試圖通過虛假手段“包裝”資質,不僅可能無法支撐后續履約,反而可能陷入法律糾紛甚至刑事追責的泥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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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胡小琴、鄧修儒
責任編輯:王英鴿、孫玉瀟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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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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