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抵消的條件是債務到期,而不是債務無爭議。
相信大家都或多或少、或有意或無意地處于債務之中。
如果我們和對方,互負債務,經過雙方協商,簡化交付、歸還步驟,大家會同意債務在確定的數額內,互相不再付款,也就是債務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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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說,只要雙方沒有異議,不影響他人利益,這就是受認可的公序良俗,民法上也是合適的。但麻煩的事情就是有爭議,如何處理。
舉例:
張三向李四借款10000元。
李四從張三處,購買化肥、種子、農藥等12000元。
李四訴請張三歸還欠款,張三要求用李四未支付的10000元部分抵消。
李四辯稱,張三的貨物有質量問題,12000貨款還有爭議。不能抵消。
如上所述,張三要求債務抵消,需要雙方互負債務均已到期才行。這是債務抵消的法定條件。接著看,李四辯稱貨款有爭議,不同意債務抵消。
從法庭審理的角度看,既要審理案件,也要定紛止爭。如果直接判可以抵消,顯然不能很好的維護李四的利益訴求,避免其再次訴訟。那樣從法庭審理的社會價值來說,審理是不成功的。但是一般也不能建議李四反訴,一來這和原訴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一般不能合并審理;二來訴訟選擇也是李四的權利,法庭應保持中立。
所以,法庭可能會判不同意抵消。
但,判不同意抵消是錯誤的。最高法就有過再審案例:
債務抵消的條件是債務到期,而不是債務無爭議。
這種情況下,應判定可以抵消。李四和張三的貨物質量糾紛,可以建議其另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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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感受:訴訟有點像一門手藝啊。
意見事情,就算你知道應該怎么做,但真做起來,各種細節加在一起,不一定能做好。
就像這里的債務抵消,我們從個人良知、善良判斷,也是不難判斷的。
但實際處理操作時,我們很難不考慮、支持李四的合理訴求,應為他的訴求也具有明顯的正當性。
因此,當面對重要的事情,找專業的幫手,可能會幫助避免一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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