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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
在司法實踐中,許多人將“不當得利”視為追回款項的“萬能鑰匙”,認為只要錢轉出去了,對方沒有合法理由就該返還。然而,不當得利糾紛的舉證責任并非如此簡單。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因原告無法證明“給付無法律原因”而敗訴,為公眾敲響了警鐘。
一、 案情簡介:一筆說不清的11.7萬元轉賬
原告周某與被告宋某系朋友關系。2019年9月29日,周某通過支付寶向宋某轉賬共計11.7萬元。周某稱,宋某聲稱有“保本金”的投資項目,她信以為真將錢款轉給宋某委托投資,后未收到盈利,也聯系不上宋某,故以不當得利起訴要求返還。
宋某則辯稱,周某是為了投資某外匯平臺,為減少傭金費用而將錢款轉給宋某,宋某隨即如數轉給丈夫徐某代為操作,錢款早已投入平臺,該平臺已涉刑。宋某認為自己只是幫忙,不存在不當得利。
二、 法院判決:原告舉證不能,駁回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屬于給付型不當得利,原告作為主動付款方,應對“給付無法律原因”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轉賬目的系委托被告投資,其轉款行為難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若原告所述屬實,雙方實際存在委托投資的基礎法律關系,被告收取款項并非不當得利;且原告轉賬后長達三年多未主張權利,亦有悖常理。綜上,原告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后果。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與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需同時滿足: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利與受損有因果關系、獲利無法律根據。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原告作為主動付款方,需對“給付欠缺法律原因”承擔舉證責任。這不是單純的消極事實,而需要原告說明原本的給付目的,并提供證據證明該目的自始不存在或嗣后消失。本案原告未能完成此舉證責任,故敗訴。
2. 基礎法律關系的認定影響案件走向
原告主張是委托投資,被告主張是代為轉賬。若認定為委托投資,則雙方存在委托合同關系,被告收款有合同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告無法證明其主張,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請。
3. 長期未主張權利,有悖常理
原告轉賬后長達三年多未催討,直到2023年才聯系被告,法院認為此舉有悖常理。若原告確實認為被告侵占其款項,理應及時主張權利。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1. 轉賬前想清楚:錢款性質要明確
無論是借款、貨款還是投資款,轉賬時務必在備注中寫明用途,并通過微信等可留存方式與對方確認,避免日后“說不清”。
2. 保留完整證據鏈
合同、聊天記錄、轉賬憑證、催收函件等均需妥善保管。本案原告若能提供委托投資的相關聊天記錄、投資協議等,或許能改變案件走向。
3. 不當得利不是“兜底條款”
不當得利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并非追款的“萬能鑰匙”。在起訴前,應咨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是否充分,選擇合適的訴訟策略。
4. 及時主張權利
發現款項可能無法收回,應及時通過微信、短信、函件等方式催告,并保留催收證據。長期不主張,不僅可能超過訴訟時效,還會讓法院對事實認定產生疑慮。
五、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證據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不當得利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是“硬門檻”;主動付款的一方,必須說清楚“為什么付錢”以及“為什么不該付”;基礎法律關系的模糊,可能導致全案敗訴。對于每一位經營者而言,規范交易、保留證據、厘清法律關系,是避免糾紛、守護權益的根本之道。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合同糾紛、債權清收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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