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當事人關于債權轉讓后產生爭議由受讓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本案系人民法院案例庫典型案例。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能否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債權轉讓后爭議由新受讓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債權轉讓后爭議由新受讓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系合同當事人為第三方即債權受讓方將來涉訴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債權受讓方不確定亦不可能參與締結這一協議管轄條款,“受讓方所在地法院”不屬于訂立合同時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故該項約定應當認定無效。
案情簡介
一、吳某華與姚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吳某華向姚某借款。
二、2022年4月7日,吳某華與姚某、東某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姚某將其對吳某華享有的債權全部轉讓給東某公司,同時約定因該協議引起或者與該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包括但不限于:最終的債權受讓方向債務人追索債務等),各方均同意向債務人所在地或者最終的債權受讓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若東某公司將該債權再次轉讓至其它第三方,第三方所在地為最終的債權受讓人所在地)提起訴訟解決。
三、2022年7月,東某公司將上述債權全部轉讓給黃某。因吳某華未履行還款義務,黃某遂向自己住所地的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華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等。
四、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6日作出(2024)滬0107民初8524號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處理。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訴訟,提出如下建議:
1.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對于合同爭議管轄法院的約定應當有具體指向,并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否則可能無效。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法院判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是否有實際聯系應依據《借款協議》簽署之時的情況予以確定。本案中,涉案債權首次轉讓時,姚某、吳某華、東某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爭議由“債務人所在地”或者“最終的債權受讓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其中約定的“債務人所在地”明確、有效。后該債權再次轉讓,黃某成為最終債權受讓人。但在《債權轉讓協議》簽署時,所謂最終債權受讓人尚不存在,并非協議當事人,其所在地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并非可以協議管轄的選擇適用范圍。并且,《債權轉讓協議》簽訂時,對于債權后續是否會發生轉讓以及再次轉讓后的受讓人均處于不確定狀態,在此情形下預設最終債權人所在地的管轄約定,因其不確定性導致管轄預期不穩定,可能會損害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管轄利益,造成訴訟的不公平和不便利。因此不宜將債權受讓人住所地認定為與爭議存在實際聯系的地點,不應據此確定管轄。故本案應移送債務人吳某華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處理。
案件來源
黃某訴吳某華民間借貸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24)滬0107民初8524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和商業秘密法律領域,唐青林律師已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該領域活躍的知名專家型律師。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領域出版10余部實務著作、在商業秘密領域出版3部法律實務著作。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包括: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歡迎和作者聯系討論關于本文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
作者聯系方式:
唐青林 主任、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18601900636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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