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項歷史性決議,將販運被奴役的非洲人及基于種族對非洲人進行物化奴役的行為,正式定性為“最嚴重的反人類罪”。
這項由加納牽頭、123國贊成的決議,卻遭到了美國、以色列和阿根廷的反對,歐洲多國則投了棄權票。作為一個歷史性事件,它不僅是道德的宣示,更觸及了國際法中一些根本性的法律問題。
作為一名律師,我看這份決議,有幾個法律層面的關鍵點值得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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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聯大決議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
很多人一聽說“聯大通過決議”,就覺得這是有強制力的國際法。其實不是。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和安理會決議不一樣,它沒有法律拘束力。說得直白點,聯大決議更像是一種國際社會的“集體表態”或“政治宣言”,它不能直接拿去法院起訴某個國家。
但這不代表它沒有法律意義。聯大決議往往是“習慣國際法”形成的重要證據。當一項決議反復通過、獲得絕大多數國家認同,它所確認的原則就可能逐漸演變為對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的習慣國際法規則。這次決議把特定形式的奴隸制明確為“最嚴重的反人類罪”,是在為未來的國際司法實踐鋪路。
第二個問題:“反人類罪”在國際法中到底是什么?
這次決議引用的“反人類罪”,在國際刑法中有明確的定義。《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7條是當前最權威的界定,它把“反人類罪”定義為“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一系列行為,包括謀殺、滅絕、奴役、驅逐、酷刑、強奸、種族隔離等11種。這次決議將“販運被奴役的非洲人及基于種族的物化奴役”納入“最嚴重”的層級,是在既有法律框架內的一個重要澄清和升級。
第三個問題:美國為什么反對?反對的理由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美國投反對票的理由很有意思。美國代表說,決議“試圖在反人類罪中建立等級制度”,擔心這會“重塑國際法律解釋”,還可能“打開賠償訴訟的閘門”。從法律技術角度看,這個擔憂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一旦某種罪行被標記為“最嚴重”,它在法律論證和賠償請求中確實會獲得更高的權重。但從另一個角度看,跨大西洋奴隸貿易延續了四個世紀,數以千萬計的非洲人被奴役、販賣、物化,這段歷史的嚴重性和持續性,確實與一般意義上的反人類罪不在同一個量級。將其定性為“最嚴重”,是對歷史事實的法律確認,而非“創造等級”。
第四個問題:決議對“賠償性正義”意味著什么?
決議通過后,加納外長明確提到了“賠償性正義”。這指向的是一個復雜的國際法議題:歷史不正義的當代賠償。過去類似的訴訟——比如2004年美國黑人起訴英國女王、美國總統等71名被告要求奴隸制賠償——幾乎都以失敗告終,核心障礙是“追溯力”問題:當時奴隸制是合法的,現代法院很難用今天的法律去審判幾百年前的行為。
這次決議雖然沒有直接創設賠償義務,但它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政治和道德基礎。未來如果國際社會要推進賠償機制,這份決議會成為關鍵的參考依據。
最后我想說,聯大決議不是終點,而是起點。它把一段被忽視、被淡化的歷史重新拉到國際法的聚光燈下。對于法律人來說,這份決議最大的意義在于——它確認了某些歷史罪行,無論過去多久,都應當被正視、被定性、被追責。法律的底線從來不是沉默,而是讓罪惡在陽光下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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