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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3月23日在伊朗德黑蘭一處居民區拍攝的被毀建筑,該居民區曾在美以軍事行動中遭受襲擊。新華社 圖
近期,美國與以色列對伊朗相關目標實施“先發制人”軍事打擊,并以所謂“應對直接威脅”為其行動提供法律依據,引發國際社會廣泛關切。美方聲稱,伊朗在導彈發展、核能力以及地區活動等方面對其構成“緊迫威脅”,并據此采取軍事行動。美國既未獲得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亦未能證明自身遭受武裝攻擊,卻在伊美談判進程之中以“預防自衛”之名悍然發動軍事打擊,其合法性在國際法層面受到普遍質疑。從國際法角度審視,美國對伊朗實施的軍事打擊,在多個層面嚴重違反《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基本原則。
一、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是現代國際法體系的基石。《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明確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根據憲章規定,合法使用武力僅有兩種情形:安理會依據第七章授權采取集體安全行動,或依據第51條在遭受他國“武裝攻擊”時行使自衛權。除此之外,任何單邊使用武力行動或武力威脅,均構成對該原則的違反。美國在未取得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徑直訴諸武力,完全架空了《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集體安全機制程序。美方所謂伊朗導彈發展、核能力擴充等,并不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武裝攻擊”,不足以成為其繞開安理會、單邊動用武力的正當依據。美國將其單邊安全判斷凌駕于多邊規則約束之上,悍然對伊朗發動大規模軍事打擊,構成對伊朗主權的公然侵犯,也造成中東地區的嚴峻局勢。此類邏輯一旦被普遍效仿,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將逐漸空洞化,戰后國際和平秩序的規范基礎亦將隨之動搖。
二、違反自衛權行使規則及國際人道法基本原則
《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自衛權僅在遭受他國“武裝攻擊”時方可行使,國際人道法進一步要求自衛行動須符合區分原則、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美國宣稱其采取的是“先發制人自衛”或“預防性自衛”行動,但該概念在國際法上并無明確依據。“預防性自衛”理論在國際法上既未獲得普遍承認,亦不屬于第51條的適用范圍。且一旦被肆意擴大性解釋,任何國家均可能以他國相關活動和行為構成所謂“緊迫威脅”為由采取單邊武力行動,導致《聯合國憲章》下的自衛權行使規則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形同虛設。美國的行為實質是以行使自衛權之名行軍事打擊之實,以“預防”之名掩蓋“侵略”之實,服務其在中東的利益和戰略目標。在作戰手段和方式上,美以軍事行動亦明顯觸犯國際人道法基本原則。國際人道法確立的區分原則要求沖突各方須嚴格區分戰斗員與平民,僅可對軍事目標實施攻擊;比例原則要求軍事行動不得造成過度附帶損害。然而,美以對伊朗核設施及其周邊區域實施打擊,已帶來明顯的人道與核安全風險。以色列防長更公然宣稱“所有伊朗人均為打擊目標”,將攻擊對象從軍事目標擴展至全體平民,顯然嚴重違背國際人道法基本原則。
三、違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關系穩定的基本保障。《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3款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亦明確,各國負有以談判、仲裁、司法解決等和平方式處理爭端的義務。圍繞伊朗核問題及地區安全,長期以來存在多邊談判與國際機制參與的解決路徑。相關談判雖面臨困難,但并未終結,和平解決的空間依然存在。美國在非武力手段尚未窮盡、甚至在談判過程中徑直訴諸武力,其行為本身即構成對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的嚴重違反。此外,美國將軍事打擊與談判進程相掛鉤,以武力威脅作為迫使對方接受條件的工具,不僅繞開既有多邊機制,更是以強制手段瓦解國際社會所建立的和平解決伊核問題機制,大幅增加地區與全球安全不穩定因素。
美國對伊朗的軍事打擊,公然侵犯伊朗主權,系統違反《聯合國憲章》關于禁止使用武力、自衛權規則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強權政治凌駕國際法治的集中體現。國際社會應堅定捍衛《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單邊主義和武力脅迫,支持各國通過平等協商與多邊機制解決爭端的正當權利,強化國際法治權威,共同抵制非法及常態化使用武力,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和平與安全秩序。
來源:楊寬 北京理工大學國際法研究所長聘副教授;申雨琪 北京理工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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