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據國家醫保局消息,國家醫保局、民政部、財政部等8部門發布關于印發《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農業農村廳(局)、衛生健康委、殘聯,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穩妥有序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落地實施,我們研究制定了《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務實舉措,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醫保局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本文有刪減)
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方案
為做好《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意見》貫徹落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落地實施,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按照“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安全規范、可持續”的總要求,有力有序推進改革實施,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建立適應我國基本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形成保障長期護理基本需求的獨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安排。
——統籌城鄉的制度安排基本確立,政策體系統一規范。
——制度實施范圍穩步拓展,參保覆蓋范圍逐步擴大。
——責任共擔的資金籌集機制、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機制逐步健全,制度可持續性明顯增強。
——科學規范的管理運行機制基本形成,管理水平和治理效能不斷提升。
——制度保障功能有效發揮,失能群眾家庭照護的經濟和事務負擔切實減輕,長期護理相關產業發展協同促進作用持續發揮。
二、合理制定基本政策
(一)確立制度安排。
1.參保對象。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單位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未就業城鄉居民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長期護理保險。各地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可根據實際先從覆蓋單位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等人群起步,逐步將未就業城鄉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2.制度模式。統一制度安排,基金統一建賬,資金統籌使用。國家層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基準費率制度,規范繳費基數政策、合理確定費率,明確基準待遇標準,并根據制度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依據繳費標準不同,待遇標準分就業人員和非就業人員兩類設置。在完善量能籌資機制、均衡就業人員與非就業人員繳費責任的基礎上,逐步適度均衡待遇水平。
3.統籌層次。長期護理保險從市地級統籌起步。市地級統籌地區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有條件的省份可探索按照政策統一規范、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優化管理服務的要求推動省級統籌。
(二)規范資金籌集。
1.單位職工。單位職工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共同繳納。根據國家層面基準費率合理確定費率,總體費率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同比例分擔,各為0.15%左右。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較為充足的地方,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當年可在充分測算評估、確保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費率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不少于12個月且不出現當期赤字的基礎上,合理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費率(不超過長期護理保險單位費率),調整部分用作長期護理保險單位費率。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可以用于本人及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參加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
2.未就業城鄉居民(農民和未就業城鎮居民,下同)。未就業城鄉居民長期護理保險按年籌集資金,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共同繳納。籌資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構成,二者比例為1:1左右。政府補助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
各地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當年,未就業城鄉居民費率減半從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時間逐步過渡到0.3%左右,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從0.3%左右起步。繳費基數為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也可統籌考慮城鄉差異,在充分開展精算、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的情況下,在農村地區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實施城鄉差異化籌資的統籌地區應明確劃分農村地區的范圍,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確保參保人員按照制度規定的標準繳費,避免選擇性參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完善更加科學精細的量能籌資機制。
3.退休人員。退休人員由個人繳費,原用人單位不繳費。費率同單位職工個人費率,為0.15%左右,繳費基數為本人基本養老金。經個人同意,費款可由醫保部門從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代扣代繳,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由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扣代繳。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體扣繳方式。
4.靈活就業人員。鼓勵靈活就業人員按單位職工費率標準參保,由個人按規定繳費,費率0.3%左右,繳費基數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確定;靈活就業人員也可選擇按未就業城鄉居民參保政策參保繳費。
5.困難人群。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人群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分類資助,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定額資助低保對象、符合條件的防止返貧致貧對象。定額資助標準由省級政府根據實際確定。
6.18周歲以下人員。18周歲以下未就業人員跟隨父母或其他法定撫養人等參保,不單獨籌資,符合待遇享受條件的按未就業城鄉居民待遇標準享受待遇。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中無法跟從參保的,可視同參保。各地可結合實際情形細化政策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人員應參盡參。
(三)實施待遇保障。
1.保障對象。按規定參保繳費且失能狀態長期持續(一般為6個月以上),經申請通過評估認定的失能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起步階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員。隨著經濟發展和制度完善,國家層面統一研究逐步擴大保障對象范圍,并根據基金支出需求動態調整費率。
2.待遇基準。基于國家層面長期護理保險基準待遇標準,各地在做好需求摸底和基金測算等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合理確定具體待遇標準。待遇享受不設起付標準。符合規定的長期護理服務費用,按未就業城鄉居民參保政策參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為50%左右;按單位職工參保政策參保的,基金支付比例為70%左右,退休人員享受單位職工參保待遇;靈活就業人員依據選擇的參保政策類型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員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據不同失能等級確定差別化待遇標準。
3.服務方式。支持機構護理、居家護理、社區護理等服務提供方式。根據服務提供方式等實行差別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勵使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在支付比例上給予適當傾斜。
4.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的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和人員提供長期護理基本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員發放現金。新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地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層面統一的長期護理保險服務項目目錄,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服務范圍,此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城市做好原有目錄與國家層面目錄的對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統一規范。國家層面根據人口形勢變化和制度發展,研究探索將長期護理相關智能化服務和支持性輔助器具等納入支付范圍。
5.激勵約束機制。探索建立繳費時長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連續參保激勵機制,對連續參保的按規定適當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兒等特殊群體外,對未在當地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啟動時初次參保,以及中斷繳費后再次參保的情形,應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階段性調低待遇水平等約束性措施,具體措施和標準由各地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則上按照6個月設置,并隨著斷保年限的增加相應延長等待期。探索建立參保誠信機制。
6.政策銜接。對機構床位費、膳食費等非護理服務費用以及應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參保人員,不重復享受長期護理保險相關服務待遇。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政策的銜接。
三、持續優化管理服務
(一)統一評估管理。
完善全國統一的失能等級評估標準,推動評估結果全國范圍互認、有關部門按需使用。統籌利用現有評估認定力量,鼓勵支持發展專業獨立的社會化評估機構,實行定點管理。探索發揮家庭醫生、養老服務師在失能等級評估和服務計劃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評估服務費由基金和個人合理分擔機制,可綜合考慮評估結果等因素,明確評估服務費由基金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具體情形,避免隨意過度使用評估申請權。原則上參保人首次評估通過的評估服務費,以及按制度要求參加定期復評的評估服務費,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評估人員規范化培訓機制。
(二)加強服務管理。
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實行定點管理,促進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資源合理配置,加強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內部運行、服務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撐等方面的規范化管理。根據定點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確定定點長期護理服務機構。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長期護理服務,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定點機構范圍。
(三)規范支付管理。
國家層面指導地方建立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特點的支付機制和協商談判機制,明確按床日、按服務時長(服務包)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適用范圍。建立健全長期護理保險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和費用控制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基金結算管理。
(四)嚴格基金管理。
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單獨建賬、單獨管理、專款專用。將長期護理保險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范圍,科學編制收支預算,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健全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金財務制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規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會計核算和統計分析。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運行監控和風險防范機制,做好中長期精算分析。在長期護理保險基金出現支付困難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調整籌資或待遇政策。
(五)強化基金監管。
建立健全基金監管體系,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創新監管手段和方式,強化對長期護理保險服務行為、評估行為等的監管,完善對欺詐騙保人員、機構懲戒機制。加強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確保基金安全。完善長期護理保險監管長效機制,逐步將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使用納入飛行檢查、日常監管、智能監管、社會監督等常態化監管范圍。加大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監管執法力度,做好協議管理與行政監管銜接,建立健全重要線索、重大案件聯查聯辦和追責問責機制,堅決守住基金安全底線。
(六)優化經辦管理。
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經辦管理服務體系。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科學編制長期護理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長期護理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共同繳費。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機制,指導各地依法依規通過公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有序規范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管理服務,相關費用依協議約定按比例或按定額從基金中支付。加強定點評估機構和服務機構協議管理,規范定點機構服務行為。構建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和護理服務文書體系,統一規范全流程文書管理。構建長期護理保險評估和服務質控體系。完善對長期護理保險失能等級評估機構、護理服務機構和參與經辦的第三方機構的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強化考核結果應用,提高管理服務質效。研究做好跨統籌地區長期護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工作,加快完善異地參保、異地享受待遇的規定。做好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參保繳費工作,確保按規定享受待遇。
(七)做好配套支撐。
推動長期護理保險相關制度要求適時轉化為法律規范,為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實施提供法律支撐。加快全國統一的長期護理保險子系統建設應用。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檔”建設。推進長期護理保險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專業技術標準組織和專家智庫。
四、組織保障
(一)壓實各級責任。
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把握改革節奏,在國家統一的制度框架下研究制定省級實施方案。各地在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時,要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籌資繳費政策、人口老齡化趨勢等合理確定待遇水平,確保制度可落地、基金可持續、財力可承受。充分調動市場力量,共同參與改革推進,為改革實施提供有力支撐。
(二)規范現有試點。
此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城市,重點圍繞籌資費率、待遇基準、評估標準、服務項目范圍等方面,明確試點政策平穩過渡的具體規定和方式。優化完善資金籌集、待遇保障、標準體系、管理運行等方面關鍵政策,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向國家層面明確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規定過渡。
(三)加強部門協同。
加強醫保、財政、稅務、民政、衛生健康、人社、農業農村、殘聯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醫保部門負責牽頭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制定基本政策,優化管理服務。財政部門負責及時足額安排相關財政補助資金、配合醫保部門做好基金測算等。稅務部門負責做好保費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殘聯與醫保部門共同負責加強保險體系和服務體系協同聯動、探索失能等級評估結果跨部門互認機制等。民政部門、財政部門、醫保部門、殘聯共同做好相關保險與補貼制度的銜接。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長期護理服務、探索發揮家庭醫生在失能等級評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門負責配合做好長期護理保險與工傷保險銜接、退休人員保費代扣代繳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防止返貧致貧對象認定和幫扶工作。殘聯協同做好殘疾人參保相關工作。
(四)做好總結評估。
要及時開展階段性總結,深入分析難點和問題,加強調研指導,組織研究解決。建立重點聯系和定期調度工作機制,各省級醫保部門要跟進調度本省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按要求報送工作進展和政策制定等情況,確保信息上下貫通,工作上下聯動,改革目標如期實現。根據制度實施推進情況,開展改革績效評估,全面總結成效和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成果,推動制度建設穩步向好發展。要堅持系統觀念,統籌制度政策、體制機制、措施辦法的銜接配合。
編輯 毛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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