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縣人民法院集中開庭審理并宣判5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以高效審判彰顯“零容忍”態度,同步開展以案普法宣傳,引導群眾嚴守法律紅線、安全文明駕駛,切實維護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庭審現場,5名被告人依次出庭受審。經查,5名被告人均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全部構成危險駕駛罪。到案后,5名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嚴格遵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對各被告人判處拘役一個月至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的刑罰。
庭審結束后,法官結合5起案件的審理細節,現場開展普法教育,重點解讀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標準、法律后果與社會危害。
此次集中審理,既是對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嚴懲,也是向全社會傳遞“酒后駕車必受罰、違法犯罪必追責”的強烈信號。下一步,該院將持續聚焦群眾安全出行,常態化開展危險駕駛案件集中審理工作,加強與公安、檢察等部門的協作合作,形成整治酒駕醉駕的工作合力。同時,將持續深化“抓前端、治未病”司法理念,不斷完善“懲治—教育—預防”三位一體社會治理機制,依托典型案例,通過常態化庭上以案釋法、判后答疑、旁聽庭審、開展“訂單式”普法宣傳、推進巡回審判等多種形式,持續開展安全法治教育,切實增強群眾的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危險駕駛犯罪行為的發生,為轄區平安穩定保駕護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酒駕不是小事,醉駕就是犯罪,酒后駕駛不僅面臨吊銷駕駛證、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醉駕更會留下終身犯罪記錄,影響個人就業、參軍、子女政審等。同時,無論飲酒多少、駕駛距離長短,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可能構成犯罪,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施瑞瑾 周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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