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星光電
員工小孫是倉庫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公司產品。小孫與同事小吳商議,計劃每日下班時私自攜帶少量公司產品出廠并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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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真實案例
被告人劉某系某內衣公司的成品倉庫主管,負責貨物清點、發貨等工作。自2022年4月起,他與被告人郭某共謀,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將公司成品內衣打包后私自放置在門衛處,由郭某取走并銷售,劉某隨后將竊取的內衣數量從庫存量中刪減。至2023年7月案發,二人共同竊取內衣11,931件,價值至少19.9萬余元。案發后,兩人主動接受調查、如實交代上述犯罪事實、并賠償公司20萬元及取得公司諒解。最終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劉某、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案例來源:
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
http://cnfy.stcourts.gov.cn/article/detail/2025/10/id/9004960.shtml
合規建議
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若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將構成職務侵占罪。員工應當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公司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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