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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子:張大、張二、張三。李女士于2019年6月去世,張先生于2020年5月去世,二人均未立遺囑。張先生生前為離休干部,收入較高;李女士亦有穩定退休金。二人晚年主要居住在張二名下的“一號房屋”內。
張先生去世后,其銀行賬戶余額約48萬余元,后續又轉入工資、報銷款等,合計可繼承存款約66萬余元。此外,單位發放撫恤金23萬余元、喪葬費5000元。張二在父母去世后,分別向張三轉賬30萬余元,向張大轉賬7.7萬余元,并稱該款為“喪葬費”,否認存在可繼承遺產。
張大系肢體一級殘疾,長期居住海外,但主張自己通過遠程安排護工、購買生活用品等方式盡了贍養義務,要求依法繼承三分之一遺產。張二則辯稱:張大從未實際照顧父母,且張先生生前已將60萬元贈與其用于購車及配偶治病,不應作為遺產分割;自己與父母共同居住多年,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甚至獨占遺產。
張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認可收到30萬元,愿依法處理。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如下判決:
確認張先生名下可繼承遺產總額為662,489.46元;
張大、張三各繼承198,746.84元,張二繼承264,995.78元(因其盡主要贍養義務,適當多分);
撫恤金233,588.40元由三人均分,每人77,862.80元;
喪葬費18,054元,扣除單位發放的5000元后,剩余部分由三人各負擔4351元;
張二已向張大支付77,862.80元(實為撫恤金),尚需補付194,395.84元;
張三多收部分款項,需返還張二27,948.87元;
駁回張大關于60萬元轉賬屬遺產的主張,亦駁回張二關于張大喪失繼承權的抗辯。
注:本案涉及的“一號房屋”由張二持有產權,但因無證據證明系父母出資購買或贈與附條件,且非遺產標的,故未納入分割范圍。
三、法院說理要點
遺產范圍以死亡時財產為準:生前已處分的財產(如60萬元轉賬)若無相反證據,不視為遺產。
未立遺囑,按法定繼承:三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均分。
“多盡贍養義務”可多分:張二長期與父母同住、照料起居,法院酌情增加其份額。
殘疾≠必然多分:張大雖殘疾,但有退休金及公司股權,不符合“生活特殊困難”條件,不額外照顧。
未親自陪護≠未盡贍養義務:遠程安排照護、經濟支持亦屬贍養形式,不能因此剝奪繼承權。
撫恤金非遺產,但可參照繼承規則分配:三子女平等享有。
四、律師辦案心得
本案關鍵在于打破“必須同住才算贍養”的誤區,并通過證據鏈證明其雖身在海外,仍持續履行贍養責任。同時,精準區分“遺產”“撫恤金”“喪葬費”三類財產性質,避免訴求泛化。最終,法院不僅確認張大的繼承權,還判令對方補足差額,切實維護了弱勢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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