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孫某(長女)與被告孫甲(次女)、孫乙(三女)、孫丙(四女)系同胞姐妹。其父母老孫夫婦生前在村中擁有一處祖宅——一號房屋,包括北正房及附屬用房。
北正房:原為祖產,1989年翻建,四姐妹均參與出資出力;
東廂房與南倒座:2003年由孫某及其兒子全額出資新建;
西廂房:原房曾因火災損毀,2003年利用老宅材料重建,各方對出資存在爭議。
父親于1996年去世,母親于2019年去世,均未留遺囑。孫某自退休后一直與母親共同居住,照顧其生活起居。2020年,經當地調解中心主持,孫甲、孫乙書面表示放棄繼承權并贈予孫某。
但因孫丙堅決反對,孫某遂提起法定繼承訴訟,請求確認整院房屋歸其所有。
孫丙抗辯稱:
母親生前錄音表示房產由孫某與孫丙“各占50%”;
孫某在早前訴訟中被母親當庭指責“沒管過我”;
自己及家人戶籍登記在該院,且名下無其他宅基地,應優先取得房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北正房、西廂房作為遺產,由孫某繼承;
東廂房、南倒座系孫某個人出資建造,不屬于遺產,歸其個人所有;
孫某向孫甲、孫乙、孫丙三人各支付房屋折價款134,872.4元;
孫某實質勝訴——不僅獲得全部房屋占有使用權,且僅需支付少量折價款,成功實現“以少換多”。
三、法院說理要點
新建房屋歸屬出資人:
東廂房、南倒座由孫某及其子全額出資建設,且其他姐妹認可,依法認定為孫某個人財產,不納入遺產范圍。
翻建房屋屬遺產:
北正房、西廂房雖經翻建,但使用了祖宅材料,且四姐妹均有貢獻,仍屬父母遺產。
錄音遺囑無效:
被告提交的母親生前錄音,不符合《民法典》第1137條關于錄音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盡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
孫某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承擔主要照料責任,結合其對房屋建設的貢獻,法院認定其依法應予多分。
采用折價補償更利于生活:
四姐妹均有其他住所,不宜實物分割。由孫某繼承房屋、向他人支付折價款,符合“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原則。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農村宅院繼承+出資建房+贍養爭議復合型案件,勝訴關鍵在于三點:
? 精準區分“遺產”與“個人財產”:
我們重點舉證2003年新建部分的資金來源(銀行取款記錄、建材收據、兒子贈與協議),成功將東廂房、南倒座排除在遺產之外,大幅縮小需分割范圍。
? 有效反擊“不盡贍養”指控:
盡管對方引用多年前庭審筆錄中老人情緒化言論,但我們通過鄰居證言、醫療陪護記錄、水電繳費單等,證明孫某實際承擔了十余年照護責任。
? 善用“多分”規則爭取主動權:
《民法典》第1130條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我們以此為核心主張,最終促成法院判令孫某一人繼承全部遺產房屋。
作為專業北京遺產繼承律師,我們建議:
?? 農村建房務必保留出資憑證;
?? 贍養老人盡量留痕(聊天記錄、轉賬、照片);
?? 家庭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放棄繼承的依據。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