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不可能同時擁有保時捷和自卑。”在“豪車濾鏡”下,如果你剛好有機會試駕一輛保時捷,你會毫不遲疑地坐上它嗎?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洗車店洗車工出借客戶豪車鑰匙導致的系列財產糾紛,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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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甲公司購買了保時捷新車一輛。2024年10月11日,甲公司將該車送至乙洗車店清洗。當日,向某、張某到乙洗車店尋找在此處工作的好友李某玩耍,見此時洗車店僅有李某一人在,且李某是負責清洗案涉保時捷車輛的洗車工,便提出想在車內拍視頻。李某遂將車鑰匙交與向某,向某拍完視頻后,張某也提出想在車內拍視頻,并從向某處取得車輛鑰匙后進入車內主駕位置。當日15時,車輛突然啟動并由張某駕駛撞向承重柱,造成車輛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經鑒定,案涉車輛貶值損失11萬元,實際維修費用35000元。另查明,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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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甲公司將乙洗車店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車輛損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為選擇之訴,原告甲公司既可以侵權關系向實際侵權人張某主張賠償,也可依據車輛清洗服務合同向被告乙洗車店主張賠償,其選擇僅起訴乙洗車店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車輛在交給乙洗車店清洗期間受損,乙洗車店應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乙洗車店賠償甲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5萬余元。
法院做出判決生效后,2025年5月,乙洗車店將李某、向某、張某訴至法院,追償自己遭受的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汽修廠作為洗車業務的經營者,因疏于管理及忽視安全注意義務,現場只有不具有駕駛資格的單個員工,導致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且進入車輛內,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某無證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和啟動車輛,導致發生車輛被撞的單方事故,對損害的形成具有直接原因。向某將車鑰匙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張某,對損害的形成具有一定原因。李某違反所在行業的基本職業要求,將客戶車輛的鑰匙外借、允許外來人員非為清洗目的進入車輛,且在出借鑰匙后疏于監管,為事故的發生留下隱患,對損害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原因。從事故發生經過看,事發時李某、張某、向某并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最終損害后果系多重因素導致,三人不具有責任連帶的法律基礎。
故法院判決乙洗車店承擔40%責任,李某承擔10%責任,向某承擔20%責任,張某承擔30%責任。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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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該條內容系關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本案中,甲公司與乙洗車店成立車輛清洗服務合同,乙洗車店未能妥善保管甲公司車輛,導致其員工李某擅自將鑰匙交予外人,最終車輛受損。乙洗車店違反了合同中妥善保管標的物的附隨義務或主給付義務,同時也侵害了甲公司對車輛的所有權,故甲公司對乙洗車店同時存在違約責任請求權和侵權責任請求權,構成請求權競合。張某系本案的直接侵權人,因其未經許可取得車鑰匙,無證駕駛并操作車輛,導致車輛損壞,這是典型的過錯侵權行為,應當在本案中承擔終局責任。因此,甲公司可以基于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二選一,僅起訴張某或乙洗車店,也可以以財產損害責任糾紛同時起訴張某、向某、李某、乙洗車店。
歸根結底,本案是一場因“面子”“好奇”與“僥幸”疊加釀成的法律課。也提醒我們,對他人的財產都要心存敬畏,對規則要心存戒懼,遵守法律、尊重他人財產,才是真正“有面兒”的表現。
來源丨駐七里坪街道訴訟服務團隊、民二庭
作者丨張 森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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