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看似日常小事,可一旦疏于觀察、貿然開門,極易引發“開門殺”事故,給他人人身和財產帶來嚴重損害。那么,事故發生后,車主、乘客、保險公司的責任該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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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某日,車主李先生將車輛停放在由南向北的車道旁,坐在后排的乘客高先生打開左后門下車時,與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的文女士相撞,造成文女士受傷、車輛受損。交管部門認定,李先生承擔主要責任,高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文女士無責。經診斷,文女士構成腰椎骨折、手部開放性骨折,最終鑒定為九級傷殘。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文女士將李先生、高先生及案涉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3萬余元。法院查明,案涉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2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庭審中,李先生、高先生主張應由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則辯稱,公司僅應按李先生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是,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交管部門認定,李先生與高先生的共同過錯導致事故發生,二人行為共同造成文女士受傷。對文女士而言,機動車一方系整體,高先生作為乘客的開門行為所產生的責任,仍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賠付范圍的部分,由李先生、高先生按責任比例分擔。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付文女士共計51萬余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已向社會發布,進一步明確了“開門殺”責任邊界。根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賠償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權人主張駕駛人、乘車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定對“開門殺”事故中的責任主體作出明確指引:無論是駕駛人還是乘客實施的不當開門行為,均視為“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同時將駕駛人與乘客視為機動車運行整體的一部分,統一納入保險責任覆蓋范圍,打通了被侵權人及時獲得保險救濟的渠道。
同時,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也提到,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對造成損害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項規定也賦予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對存在重大過失的乘客行使追償權,在保障了被侵權人及時獲賠的同時,避免保險公司成為最終風險承擔者,有效平衡權益保護與風險分擔。此外,若存在多方過錯,保險人進行追償時,則需按過錯程度劃分責任比例,例如駕駛人未規范停車、乘車人未安全開門,二者共同導致事故的,會被認定為共同侵權,駕駛人通常還會因未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承擔主要責任,乘車人因直接實施危險行為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駕駛人需規范停車,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主動提醒乘客安全開門;乘客優先從右側下車,開門前務必仔細觀察后方路況,杜絕貿然開門;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途經路邊停放車輛時,尤其是剛停下、開雙閃的車輛,需保持安全距離、減速慢行,警惕車門突然開啟,共同規避“開門殺”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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