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法律服務市場異軍突起的力量是各種法律公司(最近兩年發展最迅猛的是各種商事調解公司),令傳統法律服務力量的律師行業頗感競爭壓力巨大,可又有些奈何不得。
因為,隨著前些年國家放開了法律咨詢公司的行政許可管理制度,法律規定和行政管理上,只要法律公司的工商登記、實際經營范圍上,并不是明示或暗示的包含“律師”字樣或業務的,都是合法的。
可是,令很多律師感到無法容忍的是,一些法律公司雖然遵守工商登記的規定,但在實際經營上,卻是屢屢將律師、律所的傳統業務,也也一并納入營業范圍,而且往往陷入了監管不力的局面。
造成的現象是,法律公司近些年以遠超律所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的現象,在全國各地出現。有人發帖稱,以前的法院周圍,都是律師事務所的天下,如今卻是法律公司的天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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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發出的圖片顯示:某法院門前,一連并排著七八家法律公司,其中只有一家律所。
有律師感慨,律師能做的,法律公司也可以做;律師不能做的,法律公司也可以做,這還如何競爭?
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于,一些法律公司將律師的傳統訴訟代理業務,也納入經營范圍,以跟當事人簽訂書面法律服務合同或授權書的形式,約定法律公司可以代當事人選定或是選派律師代理案件,直至整個糾紛取得實際的法律結果,才進行收費。
例如,網上流傳出一份法律公司跟當事人簽訂的《交通事故理賠服務合同》顯示,不僅公開承諾沒有獲得理賠款不收任何費用,前期也不收任何費用,而且對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也能約定35%的風險代理標準,是任何律所、律師都不滿公開簽訂如此合同的,除非膽子大到不懼被查的。
更令很多律師質疑的是,法律合同中明確約定,“若需進入訴訟程序,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如此意味著,法律公司可以派出律師代理案件,而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唯一執業機構是律師事務所。什么時候,法律公司可以“指派律師代理”案件、律師接受法律公司“指派”代理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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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交通事故理賠服務合同》令很多律師感言,看了這份合同,就知道為什么律所干不過法律公司,律師會成了給法律公司打工的了。
爭議歸爭議,質疑歸質疑,有關部門特別是司法審判,是如何看待和認定上述的法律服務合同效力的呢?
網上公開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1民終14624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中,針對法律公司跟當事人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法商咨詢服務補充協議》中約定的,約定法律公司在交通事故事宜過程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包括前期咨詢費用、后期的根據授權選定律師及按照實際賠償費用一定比例收取法律服務費等等,例如,“乙方有權轉委托正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甲方案件訴訟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須予以配合簽署相關的委托法律文書手續,否則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裁判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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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合同條款,其實質上是以獲取代理費為目的的訴訟代理合同,而訴訟代理人和法律服務行業,國家對該行業及主體有嚴格的限定,某某公司作為一家普通咨詢公司,其經營范圍是企業信用管理咨詢服務、法律服務(不包括律師事務所業務),從事與律師職業無異的法律服務及代理業務,并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明顯有規避法律監管的故意,已經妨礙了有序的法律服務市場。”
據此,一二審法院判決,法律公司跟當事人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無效,法律公司基于該合同收取的服務費用應予以返還。鑒于法律公司已經提供了部分服務,一審法院判決酌情扣除5000元后將其余部分返還當事人,該處理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然而,以上的司法案例結果及其包含的類似案情,卻在近日網上公開的某法院的二審民事判決中,迎來了顛覆性的裁判結果
近日,有網友上傳了吉林省吉林市中級法院3月5日作出的(2026)吉02民終12號民事判決書,其中對于法律公司跟當事人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中,包含了“約定服務費4000元, 法律咨詢公司作為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務:1.審閱與本案有關的各種資料,提供法律咨詢與程序指導;2.為甲方指派律師對接后出庭,不必須甲方配合出庭;3.服務期限:簽訂合同之日起至甲方裁決結束之日止。”的內容,具體裁判認為:
一審法院:“法律咨詢公司先后簽訂的《甲乙方案件指導協議》及多份《勞動仲裁案件指導服務協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案涉協議內容圍繞法律咨詢、文書撰寫、程序指導等服務進行約定,并未超出法律咨詢公司的經營范圍,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二審法院:“縱觀雙方簽訂的指導、服務業協議并沒有明顯超出法律咨詢公司經營范圍的約定,本案中無法認定案涉指導、服務協議實際是以獲取代理費為目的有償訴訟代理合同,案涉指導、服務協議不存在無效的法定情形。 法律咨詢公司通過企業微信與之建立溝通聯系,當今社會查詢平臺不勝枚舉,完全可通過其他途徑查詢:法律咨詢公司的主體身份、經營范圍等。法律咨詢公司經營范圍已明確表明“不含依法須律師事務所所執業許可的業務”,對于雙方在溝通中的技巧問題不能擴大的理解為法律咨詢公司存在欺詐、 存在重大誤解、雙方間顯示公平,故案涉指導、服務協議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當事人要求撤銷跟法律咨詢公司簽訂的多份法律服務合同,并且返還已支付的8089元及相應占用資金利息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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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案情,各地法院卻是不一樣的裁判標準和結果,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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