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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稅務工作會議要求,稅務系統要堅守法治正道,科學精準加強稅收監管和稅務稽查,進一步提升稅收風險管理質效,嚴肅查處虛開發票等領域偷逃稅違法行為。江蘇稅務稽查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梳理分析典型案件反映的風險點和應對之策,推進以案說稅、以案示警、以案促治。
“該案說明,部分傳統制造企業對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處理存在政策適用不規范問題。”
“這種人為控制稅負率的手段,在一些私營加油站企業中具有代表性。”
“這3家企業均利用下游公立醫院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點,連續12個月采取套打發票違法手段隱瞞收入。”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鎮江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組織業務骨干對2025年全局查處的典型案件展開風險點梳理分析,并研究對策,推進以案說稅、以案示警、以案促治。
據了解,該局執法區域涉及丹陽市、揚中市等市區,其中兩市是蘇南鄉鎮經濟重鎮,制造業較為發達。2025年度該局共立案檢查150戶案件,查補稅款1.07億元。這些案件中,74%發生在兩市,與稅源分布格局大體一致;發票協查案源118件,占比79%;違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違規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套打普通發票等情況值得關注。
經過分析,該局篩選出一批具有區域性和行業性特征的典型案例,逐一拆解其違法特點,歸納涉及法律法規及稽查中發現的問題,并就問題分析違法行為發生的原因、監管漏洞,提出風險防控建議,以及形成引導納稅人防范有關違法風險的提示和建議。
案例一:小規模納稅人拆分經營逃避成為一般納稅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稽查部門接到線索:轄區內有6家主營疏浚砂石銷售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進貨金額超500萬元且進貨金額大于銷售金額,涉嫌隱匿銷售收入8000余萬元、逃避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稽查人員通過穿透式核查,比對工商登記信息、人員關聯關系、銀行資金流水、上下游客戶采購數據等,查實其偷稅行為。其違法手段一是通過拆分經營將單戶銷售額控制在500萬元標準以下,持續保留小規模納稅人身份;二是通過不開發票方式隱匿大部分銷售收入,偷逃稅款。稽查部門依法對這6家企業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追繳稅費、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51.32萬元。
分析建議
根據稅法規定,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及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1%的低征收率,而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通常為13%。涉案企業通過拆分經營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通過不開票隱匿收入,其違法動機是追求稅率差利益與規避稅收監管。另外,根據以往政策,稽查查補的銷售額僅計入查補申報當期,不回溯到稅款所屬期。這意味著部分企業即使隱匿收入后被查實,若在查補當月未觸發連續12個月超標,仍可能僅按小規模納稅人低征收率補繳稅款。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號)堵住了這一漏洞。根據該公告,稽查查補等調整的銷售額,應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入對應稅款所屬期銷售額。若查補后觸發一般納稅人標準,2025年及以前的收入需從2026年1月起按一般納稅人稅率逐月調整補稅;2026年及以后的收入則直接計入其實際發生所屬期計算是否超標并補繳稅款。這一變化讓此類違法行為成本大增,不僅面臨補繳高額稅款的風險,還可能造成信用污點。
結合該案例,鎮江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形成合規指引,建議小規模納稅人從多方面防范有關風險。比如,關聯企業要確保商業實質、財務核算、人員架構完全獨立,避免被認定為拆分經營的關聯體;按規定時限確認銷售收入,避免隱匿收入、不開發票等行為;建立涉稅風險內控制度,確保按規定適用納稅人身份;優化供應鏈,盡可能取得合規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備轉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
該指引還提醒納稅人,數字化轉型條件下,當前稅收監管在堅持依法治稅的同時,已從“以票控稅”轉向“以數治稅”,利用大數據分析平臺、風險預警模型等智慧稅務建設成果,稅務部門能實時監控異常數據、精準識別拆分收入等逃避稅風險、穿透式核查企業業務的真實性。通過拆分經營、隱匿收入規避一般納稅人身份,將被依法追溯調整稅款并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同時可能面臨納稅信用降級和多部門聯合懲戒,得不償失,唯有誠信經營才能贏得長遠發展。
案例二:財稅服務公司隱匿收入且冒名虛開發票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稽查部門根據線索對A財稅服務公司展開檢查,查明這家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主要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利用微信收款隱匿銷售收入100余萬元,少繳稅款4.3萬元;二是冒用服務對象名義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3份,價稅合計55.22萬元。該局依法對該公司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對其違法服務所得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分析建議
作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本應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規范開展業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加強合規建設,并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加強對委托人的稅法宣傳輔導,促進提高稅法遵從度。A財稅服務公司卻知法犯法,通過微信收款自己偷稅、通過隱瞞消費稅貨物等方式幫助他人偷稅、冒用客戶名義對外虛開發票牟取非法利益。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明確,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虛開發票行為。因為違反有關規定,A財稅服務公司和涉案企業均受到懲處。
該案反映出,A財稅服務公司法律意識淡薄,為了利益不惜以身試法,利用專長進行涉稅違法活動。
稽查實務中,還常見兩類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違法行為:一是通過偽造企業身份和虛構業務等手段非法享受稅收優惠。比如,沈陽某科技服務公司通過虛開發票、編造虛假研發活動,幫助3家企業虛假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騙取稅收優惠和政府補助,少繳稅款200余萬元。二是設立或利用空殼公司虛構業務,為自己、為他人或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使有關各方偷逃稅款、非法牟利。比如,上海某財稅咨詢公司為某服務中心設立4家空殼個人獨資企業,虛構服務業務開具發票,使企業將1800余萬元服務費稅前扣除,少繳稅款480余萬元。
稽查部門建議,稅源管理部門進一步結合典型案例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納稅人加強合規引導。比如,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增強警示震懾作用;有針對性地宣講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使納稅人知曉不如實處理涉稅事項的嚴重后果,主動防范涉稅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風險指標定期篩查,強化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推動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加強合規建設。
案例三:高新技術企業違規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稽查部門根據線索對鎮江B公司開展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及配件等專用設備制造,為高新技術企業。其疑點是有大量原材料領用,卻無燃料動力成本歸集,研發費用列支異常。經查,稽查部門確認其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對部分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的費用作了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13萬元。
分析建議
為支持科技創新,2021年,《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將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2023年,《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將100%這一扣除比例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行業,并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實務中,稽查部門發現一些傳統制造企業對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理解不清晰,導致適用中出現錯誤。以B公司為例,作為年銷售額過億元的制造企業,該公司對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理解有偏差,導致會計處理中超范圍列支費用。有關問題須引起納稅人重視。
首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中的人員人工費用,須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而B公司的人工費用歸集中列支了部分實際并不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稽查部門建議,企業確立每項研發項目時,要嚴格按照各研發項目實際情況分配相應的研發技術人員,比如普通質檢人員就不能作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
其次,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作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中直接投入費用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須由研發活動直接消耗。而B公司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材料費用中,實際上有部分是用于生產的,不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標準。稽查部門建議,企業在計算歸集“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時,要重點關注有關費用是否直接用于研發項目、有無實際劃分歸集的憑據。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由于真實研發活動中材料、燃料和動力消耗有科學合理的配比關系,可以將只有其中一項歸集、不符合工藝流程常識的消耗作為檢查方向。
再次,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也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而B公司的加計扣除中有部分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并非專門用于研發活動,還用于生產。財稅〔2015〕119號文件對允許加計扣除的有關研發費用不再強調“專門用于”,為準確核算研發費用,企業應對有關儀器、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B公司的研發費用明細賬中就沒有相關設備用于研發的使用時間記錄,無法區分研發工時與生產工時,對這部分設備折舊應予以調整。
最后,沖減研發費用的特殊情況也是企業容易忽視的地方,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一是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確認收入當年已歸集研發費用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二是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而B公司這兩方面的特殊收入都未如實沖減研發費用。
概括而言,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但實踐中常存在問題。建議企業建立規范的研發項目實施管理制度,每個研發項目都讓財務部門全程參與,記錄投入和運行情況,歸檔管理各類資料,為準確歸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及方便稅務機關檢查提供充分依據。
案例四:加油站通過控制稅負率等方式隱匿銷售收入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稽查部門對C民營加油站展開專項檢查。該加油站位于城區主干道邊,車流量大,加油群體多為不需要發票的自然人,但其收入中近80%為開票收入。經查,稽查部門確定該加油站在2021年至2024年期間隱匿銷售收入900余萬元,構成偷稅,依法對其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24萬元。
分析建議
該案中,C加油站主要存在三類問題:一是通過手工記賬方式人為控制稅負率,如在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時,在當期勾選確認的進項稅額是固定的情況下,對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僅按當月1日至25日的金額填寫,人為導致所申報年銷售額僅覆蓋10個月左右。采用手工記賬和手寫臺賬方式的加油站中廣泛存在該問題。二是在客戶月底集中開票等情況下,所開具發票存在將不同型號汽油和柴油混開,導致品名和金額與實際不符的問題。三是對于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所謂折扣銷售,所開具發票未體現折扣額,導致需補繳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稽查部門建議進一步推廣加油機稅控裝置使用,建立分析模型,每月采集比對加油站企業的出油量和申報數據、監控斷電等異常情況,實現快速提示風險。同時,提醒加油站與支付平臺通過合同約定油品折扣優惠承擔,若加油站承擔折扣成本,則開具發票時要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分別注明銷售額和折扣額。
案例五:汽配制造企業取得虛開發票降稅負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稽查部門根據協查函對主營汽車配件產銷業務的E公司立案檢查。經查確定,E公司在2016年至2021年期間多次從甲某處采購原材料,經甲某從異地多家公司取得82張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83.7萬元。稽查部門依法對該公司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342.7萬元。
分析建議
根據稅法規定,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要視虛開金額被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企業取得?虛開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E公司為降低稅負,違法取得虛開發票,精心編織貌似真實的業務形式,但終未逃過監管打擊。
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E公司這種違法情形在當地一些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中并非個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行業競爭壓力加大的情況下,部分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稅法知識缺乏,以為只要取得發票能抵扣稅款、降低成本就行了,忽視了違法后果。現實是,違法會付出代價。一旦違法行為被查實,企業不僅要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納稅信用會直接降為D級,后續投標等業務都會受到影響。建議征管及納服部門加大對相關行業的稅法宣傳和風險提示力度,稽查部門加強跨部門協作、加大案件查處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記者盧慧菲。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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