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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
“物業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
督促無果后清理樓道雜物
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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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業清理樓道雜物
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案例
1
案例一
廣西南寧某小區業主劉某,長期占用地下停車場區域堆放私人物品。2024年7月,物業公司張貼通知,指出劉某的行為存在安全隱患,要求限期清理,逾期將視為無主物處理。因劉某未履約,物業安排人員回收物品,劉某發現物品遺失報警,物業隨后將物品送至指定地點,但劉某以缺失為由拒收,導致物品被拉回回收站。劉某遂起訴物業索賠12419元。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擅自占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違反法律及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已盡到告知義務,清理行為符合規定,且在事后按要求返還物品,履職并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
案例二
2025年6月,湖北省十堰市的王大爺,自退休后常常在小區內外收撿廢品雜物,并將這些雜物統一堆放至樓道內,周圍鄰居苦不堪言,多次向物業反映投訴,但收效甚微。
2025年3月5日,王大爺回家時途經樓道發現自己堆放的雜物不翼而飛,經核實是物業當天進行了整治清理,一氣之下,王大爺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向其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1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大爺將廢品雜物堆放至樓梯道,其行為是私自對業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業主的合法權益,并且其堆放的廢品雜物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物業公司事先在樓棟、電梯內張貼了《公共區域雜物清理通告》,在業主群內發送相應通知,并上門向王大爺及其家人告知清理通知的內容及自行清理的期限時間,王大爺在期限屆滿后并未按通知清理處置。物業公司對其堆放廢品雜物進行清理的行為屬于正當履職,并未侵犯王大爺的合法財產權益,法院駁回了王大爺的全部訴請。
劃重點!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六十條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于開啟,并在現場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民用建筑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
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
疏散樓道是生命通道
絕非私人儲物空間
堆放雜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
增加火災風險
阿武溫馨提示您
切勿在樓道、樓梯間
以及地下室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自覺守規護公共安全
來源 // 湖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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