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鎮雄微生活發現有不法分子注冊了多個與鎮雄微生活高度相似的賬號及鏈接了與鎮雄微生活高度相似的平臺,嚴重侵害了鎮雄微生活的用戶權益與鎮雄微生活平臺名譽。
部分用戶舉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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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侵權賬號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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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鎮雄微生活啟動專項打擊行動,對仿冒行為惡劣、侵權時間較長的岑某君、張某燕、昆明品潤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品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兩只小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度云軟件工作室、昆明蛋蛋科技工作室公司等人提起訴訟。
案件細節
法院認定,鎮雄微生活公司于2014年登記使用含“鎮雄微生活”文字的企業名稱,2015年開始將“鎮雄微生活”作為賬號名稱使用于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在案現有證據足以證實,鎮雄微生活公司經過長期、持續的推廣、宣傳及使用,鎮雄微生活公司及其所運營的“鎮雄微生活”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在面向全省提供昭通市鎮雄縣轄區內的網絡民生服務領域,已經具備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大的行業影響力,“鎮雄微生活”標識與鎮雄微生活公司及其微信公眾號、小程序已能夠建立起穩定且對應的關聯關系,相關公眾能夠據此識別服務來源,“鎮雄微生活”為鎮雄微生活公司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業標識。
被告人岑某君、張某燕、昆明品潤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品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兩只小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度云軟件工作室、昆明蛋蛋科技工作室公司等人,注冊和使用了與“鎮雄微生活”相似的賬號名稱,或在小程序名稱、站點名稱、賬號簡介、推文內容、菜單欄、平臺信息等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為被訴侵權微信公眾號、小程序提供的服務來源于鎮雄微生活公司,或是與鎮雄微生活公司存在特定關聯,進而影響消費決策,造成鎮雄微生活公司交易機會的喪失。品潤公司等人的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目前、案件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初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鎮雄微生活已獲得全面勝訴,法院認定岑某君等七名被告的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立即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鎮雄微生活25萬元。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搭便車”、“蹭流量”等仿冒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提醒那些還在實施侵權行為的個人和企業,請立即停止侵權,否則我公司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鎮雄微生活”的合法權益。
在此也提醒廣大用戶,在使用鎮雄微生活務必認準“鎮雄微生活”官方標識與認證賬號(鎮雄微生活公司主體:鎮雄微生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鎮雄微生活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如發現任何疑似仿冒、山寨“鎮雄微生活”的賬號、以“鎮雄微生活”名義開展業務或相關侵權線索,歡迎隨時向我們舉報。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修訂)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網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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