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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曾因盜竊兩次受到刑事處罰。某日,張某來到李某的別墅,發現家中無人,遂準備入室盜竊,翻墻時被兩條看家的狼狗所嚇退。
數小時后,張某再次返回,確認家中無人后向院內扔進兩塊摻有毒藥的肉塊,準備毒死看家狗后再實施盜竊。兩條狗吃了摻毒的肉后倒地不起,張某認為時機已到,翻墻跳入院中。張某穿過院中時已經倒地的兩條狗突然躍起,向張某撲來,并對其進行撕咬。路過的行人聽見張某的慘叫聲,撥打了報警電話。警察接到報警趕到現場,張某已經死亡。
戶主李某提出,愿意基于人道主義,給予張某家屬5萬元補償。張某的家屬認為李某違法飼養烈性犬是造成張某死亡的原因,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6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張某親屬的訴訟請求。張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駁回張某親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自家庭院對養狗而言系合理場所,即李某是正常養狗。狗的存在是出于正常防護目的,并非主動設置危險,李某也沒有故意讓狗攻擊他人的行為。小偷的盜竊行為是主動進入他人管理范圍并實施違法活動,狗出于本能咬傷或咬死小偷,符合一般的風險邏輯,狗主人無需為小偷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責任。張某實施入室盜竊被狗咬死,屬于自陷風險。
其次,李某唯一可能存在的過錯是飼養烈性狗。李某飼養的狗雖未拴繩,但是關在院中,正常情況下不會造成張某受傷、死亡。張某想用摻毒的肉毒死李某家的狗,雖然其目的沒有實現,但同樣屬于被侵權人故意針對狗進行挑釁和傷害。
綜上,張某為毒狗實施入室盜竊而被狗咬死是意外事件,李某既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也沒有過失。即張某的死與李某沒有因果關系,故李某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該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對和稀泥式司法的拒絕。當受害者是過錯方,甚至是違法者時,沒有過錯方,那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徹底打破了“狗咬了人,飼主就得承擔責任”“誰死誰有理”“人死在誰家誰就得擔責”等一系列固有刻板印象。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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