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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勒公司訴勒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宋某等七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因宋某等人拒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馬勒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內容摘要公告: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認定:馬勒公司是案涉第76896號“”、第1065401號 “”、第11930413號“”、G1308370號“MAHLE”注冊商標權利人。勒某公司、斑某公司、宋某、宋某倫、劉某娟、山東天某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變速箱油、發動機油、冷卻液/防凍液等)與馬勒公司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種或類似商品,其使用的“馬勒”“馬勒精養”“德國馬勒”等標識及相關圖形標識,與馬勒公司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標識,各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各被告在經營活動中將與馬勒公司商標近似的“馬勒”字樣用于企業名稱,并在產品及宣傳中使用,易使公眾誤認為其產品與馬勒公司存在關聯,具有明顯攀附意圖,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宋某倫、劉某娟、宋某與勒某公司、斑某公司存在家族關聯及股權控制關系,主觀上具有共同侵權意思聯絡,客觀上分工合作實施生產、銷售、宣傳等侵權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山東天某公司僅參與部分侵權產品生產,在對應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令如下: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宋某倫、劉某娟、宋某、勒某公司、斑某公司連帶承擔共計433萬余元賠償責任,山東天某公司在前述債務5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勒某公司、宋某倫、宋某、斑某公司、劉某娟通過宋某微信朋友圈及視頻號、抖音號連續十五日公開發布書面聲明(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查),以消除影響;如勒某公司、宋某倫、宋某、斑某公司、劉某娟在指定時間內拒不履行消除影響義務的,馬勒公司可申請一審法院刊登判決主要內容,產生的費用由勒某公司、宋某倫、宋某、斑某公司、劉某娟共同負擔。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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