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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在求職過程中,應聘者基于對用人單位的信任而辭去原職、租房安頓,卻臨到簽合同時發現用工形式與承諾不符,損失誰來承擔?近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滿懷期待入職,卻發現是“勞務派遣”
原告張某原系某大型國企員工。2024年4月,她收到被告某某醫院1的面試邀請,通過面試后,醫院于5月8日電話告知其通過面試,用工形式為“合同制”,薪酬福利等情況均作了說明。張某表示會在收到書面offer后提出離職。5月11日,醫院通過郵件發送了正式入職通知書,要求5月31日報到并簽訂合同。
張某隨即向原單位提出辭職,并于5月24日解除勞動合同。為便于新工作,她在醫院附近租房居住,月租金2,100元。然而,5月31日報到時,醫院卻告知她需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作為派遣人員至醫院工作。張某認為這與之前承諾的“合同制”嚴重不符,拒絕簽約。
多次協商無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原單位3個月工資、年終獎尾款、租房損失等)共計50,220元。
二、 法院判決:醫院招聘信息不完整,存在過錯,賠償18,16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醫院在招聘信息及面試中均未告知應聘者需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使應聘者足以相信合同主體為醫院本身。法院認定,醫院的招聘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存在瑕疵,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綜合考慮張某在原單位的月均收入(6,980元)及租房支出,法院酌定賠償兩個月經濟損失,共計18,160元。超出部分的損失屬于原告自行擴大,不予支持。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點
1.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醫院未告知“勞務派遣”這一重要事實,屬于故意隱瞞,導致張某基于錯誤認識辭去原職、租房安頓,最終無法入職,醫院應賠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2. “勞務派遣”屬于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用工形式(合同制還是派遣制)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福利待遇、職業穩定性、社保繳納等核心權益。用人單位有義務在招聘階段如實告知。本案中,醫院以自身名義發布招聘信息,卻未說明派遣性質,構成重大信息隱瞞。
3. 信賴利益損失的認定范圍
信賴利益損失包括:
- 為準備履約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租房、交通、體檢費等);
- 因錯過其他就業機會造成的收入損失(如辭職后的工資損失)。
法院參照張某原單位收入及租房支出,確定兩個月損失,既保護了勞動者合理信賴,又避免其因自身未及時求職而擴大損失。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求職者的重要建議
1. 入職前務必確認用工形式
在面試和錄用階段,應主動詢問并確認用工形式(合同制、派遣制、外包等),要求用人單位在錄用通知中明確寫明。若對方含糊其辭,應保持警惕。
2. 保留全程溝通記錄
從招聘信息、面試通知到錄用通知書,所有書面或電子材料都應妥善保存。電話溝通的重要信息,可事后通過微信或郵件請對方確認。
3. 簽約前勿輕易辭職、租房
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盡量避免辭去原職、大額投入租房等。若確需提前安排,應確保錄用通知內容清晰、無歧義,并保留證據。
4. 發現被騙后及時止損
若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隱瞞、欺詐行為,應果斷拒絕簽約,并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避免因拖延導致損失擴大(如本案中超過兩個月的部分未獲支持)。
五、 給用人單位的合規建議
1. 招聘信息應真實、完整
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信息應如實反映崗位性質、用工形式、薪資待遇等核心內容,避免因信息不全面引發爭議。
2. 如實告知,誠信招聘
面試階段應主動告知應聘者用工形式、合同主體等關鍵信息,不得隱瞞或誤導。誠信招聘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聲譽的基石。
3. 規范錄用流程
錄用通知書應詳細列明崗位、薪資、報到時間、合同主體等,避免后續爭議。若因故需變更,應提前與應聘者溝通并取得同意。
六、 結語
本案是一堂生動的勞動締約法律課。它清晰地告訴我們: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隱瞞重要信息,導致勞動者遭受損失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對于求職者而言,入職前務必擦亮雙眼、留存證據;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誠信招聘、規范流程,方能行穩致遠。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勞動人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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