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黨中央和國務院持續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強化科研院所事業單位公益屬性,要求“事企分開”,破除事業單位的“逐利機制”;同時鼓勵事業單位技術人員兼職創業和離崗創業。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很多科研事業單位中的科研人員離崗創業、兼職創業。
對于這類創業者來說,科研院所工作期間有很多職務科技成果,也對申請地方、國家甚至國際的科研項目駕輕就熟。在創業過程中,自己在外成立的公司往往資金、設備短缺,作為民營科技初創企業,申請各類項目資金又難如登天。這類離崗創業、兼職創業人員依托“老東家”所在的科研院所申請項目資金購買科研設備,長期將這些科研設備放置在自己的創業公司是否構成貪污罪,這一問題長期困擾這類企業,也是科研人員涉嫌貪污罪等職務犯罪常見情形。
通過國家和地方的科研經費購買的設備,是公共財物。這一點并沒有多大爭議。最高法在編號為 2023-03-1-402-009《吳某文貪污案——高校科研經費財產屬性的認定》入庫案例中也指出“國有高校作為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所收科研經費無論來源,均應認定為公共財產。課題組和科研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列支出、虛開發票等手段套取科研經費,應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其他科研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
由事業單位科研院所使用項目經費購買的設備,幾乎都會登記在該單位國有資產表內,系科研事業單位的“表內資產”。涉嫌貪污罪的,案發時這些設備又幾乎無一例外擺放在科研人員另行創立的民營企業。
對于這類案件來說,如果在案證據僅涉及短期借用,使用的時間極短,例如幾周、甚至幾個月的,因挪用公物不構成犯罪,往往不會被以貪污罪調查。發破案的,均是設備已經長期放置在民營企業長期使用,筆錄中也幾乎看不出歸還的意思表示。
是否只要民營企業長期使用了設備,就一定構成貪污罪?對于這類案件來說,還需要審查判斷相關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的規范性文件才能進一步得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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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營企業是否項目(課題)承擔單位
當前,國家并沒有統一就科技項目經費管理立法。科研經費的管理辦法都是由各地、各單位、各具體項目自行規定。這類前置性規范性文件是這類案件認定罪與非罪最為關鍵的一環。
一般經費管理辦法中,往往會賦予項目實際承擔單位具有項目設備的使用權和經營權。例如,《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財政資助的項目(課題)經費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一般歸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資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項目設備是國有資產,只要國有資產沒有流失,只要沒有特別約定,國有資產的使用權、經營權歸項目承擔單位。
我國的科研項目主體分為項目依托主體(項目申請書上的名義人)和項目承擔主體(實際出成果的個人或單位)。也就是說,項目的依托主體和項目的承擔主體有時候并非同一主體。項目依托單位負責項目管理,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運用經費、設備,組織人才技術資源出成果。
例如,《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京科條發[2002]379號)區分規定了項目依托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兩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并不相同。之所以辦法如此規定,也是貼近科研項目分工實際。
該辦法第九條規定“項目依托單位受市科委委托對項目(課題)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及時向市科委匯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任務書預算執行中的問題;2.審核項目(課題)經費年度決算表和項目(課題)經費總決算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科委;3.檢查、監督項目(課題)的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1.編制申報項目(課題)經費預算和決算;2.按任務書約定執行項目(課題)經費預算;3.負責項目(課題)的經費核算;4.及時向項目依托單位報告項目(課題)預算執行中的問題;5.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預算執行的檢查和審計”。
顯然項目依托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項目以誰的名義申請的,這個名義人就是項目依托單位;項目交給誰做了,這個實際干活做項目方,就是項目實際承擔單位。兩個主體有不同的權利義務,有些類似工程施工項目中的承包人和分包人。
科研人員的創業公司,往往在這類案件中,不可能是項目的依托單位;但至少也必須是項目的承擔單位。是否項目的承擔單位,一般來說,有必要與項目依托的科研事業單位之間通過簽署共同開發協議等文書確立合法使用設備的資格。否則,從如何證明自身是該項目的實際承擔單位方面,案發后會有很大的難度。
如果創業單位既不是該科研項目的依托單位、也不是科研項目的實際承擔單位,也就喪失了合法使用該項目采購設備的合法地位,很難推翻貪污罪的指控。
二、在項目申報書中明確要求項目依托單位為項目成果歸屬單位、或項目依托單位與承擔方協議約定項目成果歸屬依托單位的情況下,還需證據證明相關科研成果歸屬于項目依托單位
并不是所有的國家、地方的科研項目均明確要求項目成果歸屬于國家、科研院所等公共單位。也有為數不少的科研項目,對項目成果歸屬沒有提出明確要求。甚至由很多科研項目最終的成果無法歸屬于任何一方,原本項目資金就是用來造福社會、提高社會整體科研水平的。例如,改善改良植物作物品種的科研項目,提高某些特殊作物的畝產、量產或者提高作物中某種物質的含量等,相關科研成果直接作用于種子,又不能被評價為植物新品種,改良種子以后,種子交給了誰,成果就交給了誰。而相關的種子科研院所、創業企業、種植農戶、農企等參與方均享有,不由某一方獨占。
還有一類科研項目資金,是用來促進我國企業對相關科研的管理水平對接國際先進標準的。例如,國內醫療領域出現的科研項目,是用于資助且有對標國際CRO平臺、GLP標準、AAALAC認證。案涉創業公司只要能夠實現對標上述國際標準的管理模式等,就已經可以認定實現了項目資助的目標。
當然,也有為數不少的項目明確要求項目成果必須歸屬項目依托單位;甚至提出必須歸屬項目出資方。對于這類項目方已經明確提出成果歸屬的,所在企業并沒有任何成果歸屬于依托單位的情形,長期使用依托單位購置的設備不予歸還,也沒有更多證據能夠證明確有歸還意愿的話,幾乎都會被認定為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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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獲得武漢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學碩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論壇學術委員,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專業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曾辦理廳局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辯護效果;辦理內幕交易、集資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公受賄等多起案件,取得了無罪、罪輕等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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