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下簡稱《目錄》)包含了兩用物項、易制毒化學品、核,后兩者在法律屬性上并不屬于兩用物項,只是在出口時需要向商務部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并向海關交驗方可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口管理規則、核的出口管制規則與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規則有所不同,本文將對此進行簡要介紹。
一、兩用物項范圍的變化
(一)《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生效之前,兩用物項的含義范圍較廣,包含易制毒化學品、核。
早在2006年1月1日,《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生效。彼時,《辦法》所規制的物項范圍包含《核出口管制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及《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所管制的物項和技術。《辦法》所稱兩用物項和技術是指上述行政法規、規章管制的物項和技術。
因而,當時的《目錄》主要由9部分構成:①核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②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③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④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名錄所列物項;⑤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⑥易制毒化學品(一);⑦易制毒化學品(二);⑧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⑨部分兩用物項和技術(臨時管制物項)。這些物項和技術均屬于當時法律意義上的兩用物項。
(二)《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對兩用物項的范圍進行限縮。
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正式生效。該法明確出口管制物項包括兩用物項、軍品、核三類,即兩用物項是與核并列的一種管制物項。該法規定,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這是第一次以法律規定的形式明確兩用物項的概念定義。
2024年12月1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792號,以下簡稱《條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51號,以下簡稱《清單》)正式實施。
《條例》整合并廢止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的規定,制定統一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規定。
《清單》則將上述條例所附的清單廢止,整合《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2號)以及臨時管制公告形成完整、統一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并且在《清單》的第一部分明確了管制物項的整體性、通用性規則,包括清單結構和編碼規則、清單的規范性說明、清單相關術語定義、清單相關單位符號。
至此,2025年《目錄》也隨之調整分為三部分:①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②核出口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③易制毒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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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目錄》中不僅包含兩用物項,還包括核、易制毒化學品,后兩者是參照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物項,但不是兩用物項。《目錄》的物項范圍與《清單》是不一致的,這也就是為什么同時存在《清單》與《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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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錄》所列物項的出口管理規則
(一)兩用物項出口管制規則概述
當前,我國對兩用物項的管理主要是“清單+最終用戶+最終用途”審查。
出口經營者負有物項識別的義務,需要根據《清單》以及臨時管制規定中物項的管制指標以及清單通用規范判斷擬出口商品是否兩用物項。此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可能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被用于恐怖主義目的的風險的,也需要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基于物項流入不同國家(地區)被用于軍事用途的風險大小不同,商務部會對最終用戶、最終用途審查,并針對不同的用戶、用途實施不同強度的管制措施。因而,出口經營者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時還應當提交最終用戶出具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文件。出口經營者應當進行相應的盡職調查,排查交易對象是否被商務部列入關注名單、管控名單,或者交易對象所在國別是否有有特殊的管制規定(如目前我國加強對日本、美國出口兩用物項,具體參見商務部2026年第1號公告、商務部2024年第46號公告。
經營者出口兩用物項應當依法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并向海關交驗、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不能提供出口許可證件的,海關將根據《出口管制法》《條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依法提出質疑,質疑過程中不予不放行。如果擬出口貨物最終被判定屬于兩用物項,關于無證申報出口的法律責任可依據《出口管制法》進行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監控化學品也納入了《清單》。1C450監控化學品適用《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未作規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核出口管制規則概述
核與兩用物項同屬于出口管制物項,但是,核物項的出口有更為嚴格的管制規則。
首先,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其次,核出口需要進行多環節復審。第一,核出口合同須經我國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方能生效。第二,出口核物項,應當向國家原子能機構提出申請。國家原子能機構經初步審查同意,對于出口核材料的,轉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復審;對于出口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的,轉送商務部復審或者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復審。經復審或者審批同意的,由商務部頒發出口許可證。第三,出口申請單位在收到出口許可證后,應在發貨日前20天內,將出口物項(包括相關技術)的名稱、數量、發貨日期、最終用戶和受貨國家等事項書面報告國防科工委。如果出口物項是核材料,且數量小于規定數量,應在發貨日前10天內將出口物項的名稱、數量、發貨日期、最終用戶和受貨國家等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根據《目錄》,進出口目錄內的物項和技術,不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在本目錄中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從規定層面上講,如果出口核物項但未交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與兩用物項同樣,會面臨海關質疑、貨物不予放行以及依據《出口管制法》處罰的問題。
(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管理規則概述
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目的有別于出口管制物項的管制目的。國家對兩用物項、核、軍品實施出口管制,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而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口管理則主要是為了履行與禁毒有關國際公約的義務,防止有關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易制毒化學品的出口也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首先,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這其中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并獲得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這也是申請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前置條件。
其次,經營者申請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如實、準確、完整填寫《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由商務部決定是否同意并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復單》。
最后,經營者需憑《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批復單》依據《辦法》有關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應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并交驗許可證。
因易制毒化學品不屬于《出口管制法》下的管制物項,在出口管理規則上有別于兩用物項、核、軍品,在海關執法實踐中,不適用《出口管制法》的相關規則:第一,如果出口經營單位未交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或者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混合物時,因其不屬于出口管制物項,不適用《出口管制法》的處罰規則,而是適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等的處罰規則。第二,不適用《出口管制法》中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的規定。
未完待續……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吳欣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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