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環境網)
轉自:中國環境網
2026年3月12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法典》)。其中,污染防治編設置了第九分編“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中第三十四章“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對現行規范進行了系統化梳理,并切實回應現實管理需求,形成了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補充,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奠定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記者日前專訪了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張建偉,深入解讀這一專章的重大意義與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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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報:請問《法典》中“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一章如何與其他法律相銜接?
張建偉:《法典》將實踐成熟的化學物質污染信息調查制度以第647條進行明確,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化學物質的物理化學性質、數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為精準識別高風險物質奠定數據基礎。
在我國現行環境法治體系中,鼓勵替代物質的研發與使用是一項重要內容,為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各類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所規定。《法典》第648條吸納了這一制度,明確規定了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替代物質運用,形成了對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源頭管控,可以有效防范相關環境風險。
在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中,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是一項核心內容,這一制度也被我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所規定。《法典》第650條、651條將這一制度法定化,承接了既有規范并提高了這一制度的規范層級。
中國環境報:新污染物具有“新”的特征,其環境與健康風險往往存在科學不確定性,現行14種重點管控物質也難以覆蓋層出不窮的新化學品。面對這種情況,《法典》如何加強化學品風險管控?
張建偉:《法典》將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納入污染防治編,促進了化學物質管理向系統化邁進。其中,第644條明確規定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應遵循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則,要求生產、進口、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質的各環節都應防止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
《法典》第645條從法律層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要求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環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征、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存在較大風險、但尚未被納入管理或者現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規定了14種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能夠有效識別新污染物的環境與健康風險,強化污染防控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和公共健康。同時,《法典》第649條要求制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并進行動態管理,保證了對新污染物的及時管控。
為保障化學品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法典》在法律責任編的第1205條至第1207條為違反上述制度設置了法律責任,使化學物質管理的規范更為周延,也增強了其法律強制力。
中國環境報:請問《法典》實施后,我國應如何與國際接軌,在全球化學品環境治理中貢獻中國方案?
張建偉:《法典》的出臺開啟了我國化學物質管理的新紀元。未來,應該從配套制度建設、科學技術支撐、參與全球治理等方面,繼續推進化學物質管理的法治進程。
《法典》對化學物質風險管理進行了體系化規定,并明確授權國務院部門制定相關規范,為此,可以盡快出臺相關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細化化學物質管理,并形成多層次的系統規定。同時,化學物質環境風險治理中對于風險識別與風險評估都有著更高的要求,應該加大相關資金、技術與人員的投入,提升風險識別能力,提高風險管理水平,鼓勵低毒低害的原料和工藝,有效促進物質替代。此外,化學品管理是國際規范中的重要內容,《法典》為我國深入參加化學品全球治理提供了契機,也成為我國履行相關環境責任的重要途徑。
《法典》系統整合了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內容,彰顯了我國用最嚴格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態度與決心。隨著《法典》的深入實施,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將得到有效管控,生態文明建設將繼續有序推進,國家安全將得到進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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